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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采集系统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6 17:06
本文关于发票采集系统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涉及发票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哪些

1、法律《刑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2、立法解释《关于刑法有关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3、司法解释公检法《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2.有什么发票开具和收取的相关法律法规

您好,与发票开具与收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1993]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增值税发票认证法律规定

一、程序1、电脑联网,扫描仪正常连接运行。2、打开相关“网上认证程序”,找到相关“网上认证采集模块”,执行“发票扫描录入”,将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放置扫描仪中扫描采集;3、每批次扫描采集完后,执行程序界面上的“保存”,通过“网上认证程序”中“信息发送”按钮发送上传到国税机关,待反馈信息,及时获取成功信息后,则通过认证;不符者,仔细校对再执行上述步聚(也可通过手工录入校正);至此“网上认证”完成。二、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4.为什么要凭票入账,在哪个法律法规里面能够查到

看一下发票管理办法和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发票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第六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6.增值税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发票采集系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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