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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

时间:2021-04-17 08:42
本文关于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房地产法规政策文件汇编主要掌握哪些内容

你好,《房地产调控法律政策文件汇编》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地产的开发和再开发,包括征收土地、委托规划设计、组织开发建设、对旧城区土地的再开发等;(2)房地产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活动;(3)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估价和经纪代理、物业管理等;(4)房地产的调控和管理,即建立房地产的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信息市场,制定合理的房地产价格,建立和健全房地产法规,以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望采纳。

2.房地产法规政策文件汇编主要掌握哪些内容

你好,《房地产调控法律政策文件汇编》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地产的开发和再开发,包括征收土地、委托规划设计、组织开发建设、对旧城区土地的再开发等;

(2)房地产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活动;(3)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估价和经纪代理、物业管理等;

(4)房地产的调控和管理,即建立房地产的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信息市场,制定合理的房地产价格,建立和健全房地产法规,以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望采纳!

3.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

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好像没有出来,下面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供参考。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0届第72号 【颁布时间】2007-8-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newscenter/2007-08/31/content_6635176.htm【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好像没有出来,下面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供参考。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0届第72号 【颁布时间】2007-8-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newscenter/2007-08/31/content_6635176.htm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

6.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方面的法律多的去了,但一般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基础,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源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等。

主要涉及房地产所有权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制度、房地产拆迁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

7.请问有关房地产待须明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规多了,请律师帮助你。

中 国 房 地 产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综合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下发住房补贴专户管理操作九大程序 部门文件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地方性文件 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年-2010年) 关于扩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地产预售项目抵押信息公示的通知” 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中国房地产 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思源集团 March 3, 2010 开发管理 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城市供水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地方性法律法规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房地产 (法律法规政策汇) 思源集团 装修管理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幕墙工。

8.求06年至今所有的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的法律、法规较多、房地产用地 27

(一)一般规定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综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29)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8,不仅以单行法的情况存在.5.5) 10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7.4) 50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8.12.27) 40

(二) 土地取得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 47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12.12) 18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2002.5.23) 21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8.7) 26

二。

一,也有以各别的法条存在到其他的法律法规之中。目前06年以前的房地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的是现行有效的。

再暂列几个给你,其他的自己在网上查询

9.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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