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离职证明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离职证明 有无法律或相关法规依据
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完全免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出具离职证明有哪些法律风险 劳动法律网
您好!离职证明,即劳动法律中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以,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因此,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担心招用了与前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这样的案例很多。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3.离职证明有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离职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其中最易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了不影响再就业,经常会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不按照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出具离职证明,以骗取新用人单位的信任。但是不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是诉讼风险。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取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理由。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无须向该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出于怜悯,在虚假的《离职证明书》上加盖公章,却因为确认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事实,导致自身陷入该员工设计的法律陷阱之中却有口难辩。
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内容要真实,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中不如实反映员工离职原因的情况很多,有的侵害员工利益,有的则损害自身利益,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该种用工风险,出具离职证明应如实记载和反映员工工作状况及离职原因,既不能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隐瞒事实给自己及其他用人单位带来用工风险。
其次,与用人单位签有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在离职证明中将劳动者所负有的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及竞业限制期限列明,既可以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新用人单位重新考量招录用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最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离职证明一式两份更为妥当,送交劳动者一份后,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另一份上签字后留存备查。
5.离职证明在法律上有哪些要求
你好,如果你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要办理个人辞职手续的话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并且提前一个月填写辞职报告书,内容包括:部门负责人姓名、你的姓名、申请时间、离职时间。大致这些就可以,可能有些单位还需要别的信息。
但是要注意一般都是一式两份的,都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的。等你离职了之后,连同你们公司给你的从入职到离职所有的人事档案外加一份盖有公章的辞职信都会放到你们的档案里,这样资料都给你了你的工作也就算交接完了。
至于你问的还有什么别的交接,那就看各个公司规定了,有的公司需要找出下一个交接的人并且交接完毕才能离职,有的是填写离职交接单即可,这个视你们公司而定。
祝你好运。
6.员工的离职证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给开出,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吗
十五日内。
一、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是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绩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
3、是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
4、是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5、是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三、目前,国家已经制定相关政策,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
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证明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离职证明
7.离职声明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按实际情况,离职声明书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离职声明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对离职声明书进行书面确定的,离职声明书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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