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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时间:2021-04-17 11:24
本文关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国家发布的有关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哪些

1988〕78号9月5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市、区、县商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以及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本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第八条 租赁经营的条件和形式: (一)地处偏僻或利微的小门店,可实行个人或合伙承租。 (二)小型企业和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实行企业全体职工承租(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三)经济效益或经营能力较差的企业,可以由经济效益较好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承租(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第九条 租赁期限每届一般不少于3年。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企业转租或改变经营方向。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经理,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经理。

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行使经理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身体健康,懂得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商业业务并善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合伙承租的,必须有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 个人承租的,要有两名保证人,并核定保证金,出具证明。 (二)全员承租的承租方成员,必须有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承租经营者的担保财产至少应相当于其他成员担保财产的3倍; (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承租企业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根据情况确定。 担保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必须有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书。

承租方应将担保现金交给出租方。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清查或评估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商品或其他财产短缺、残损、变质的,出租方应会同财政、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按企业财产损失处理。

冷背呆滞商品贬值的损失,在逐年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中解决。 企业租赁期间,商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新的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租金按企业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地理位置和行业效益等条件综合确定。 (一)固定资产占用费:按租赁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资产现值)总额和行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算。

(二)流动资金占用费:按租赁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租赁调节费:按租赁企业前3年平均留利额、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所在地段经营情况计算,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固定比例。

固定资产占用费和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均在税前列支;租赁调节费在税后留利中支付。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一)确定租赁形式。

(二)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投标者进行登记审查,确定投标者。 代表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参加投标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的同意。

(三)组织投标者进企业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标书,提出承租经营方案。 (四)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征求职工意见,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十六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必须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由承租方持租赁合同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租赁后,其原有职工在本企业安排。承租经营者的家属,如系本系统职工,允许调在同一企业工作。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对承租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租赁双方必须在资产损失、债务偿还、清缴税款以及其他遗留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前6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和续租的条件。 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租赁形式、租赁企业的全部资产和状况。 (二)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和计算方法。

(三)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企业的收益和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四)担保金数额、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五)风险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交付期限。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和遗留亏。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

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

3.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2014年1月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措施汇总 进入寒冬腊月,全国气温一路走低,但各地中小企业却“沐浴”在政策的春风里。

1月,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通,今后辽宁省中小企业再遇到融资、培训、管理等问题,只需拨打服务热线或登录网站,便可轻松获得帮助;福建省政府1月出台9条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将引导更多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1月表决通过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不得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并应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 江苏省新增7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工信部近日公布了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7家榜上有名。

至此,江苏省共有26家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连续三年蝉联全国第一。其中,仅吴江盛泽就有3家,在全国乡镇中也位居第一。

经过10年发展,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江苏省政府连续三年把建立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列入政府年度50项重点目标任务。

全省各市、县已全部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正逐步向区、乡镇延伸。从政府主导服务为主,到现在向市场多元化服务转变,改变了政府创办公共服务平台一枝独秀的状况。

目前,江苏省各市县至少建有一家以上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2家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专业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布局合理、有序发展、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地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专业化的服务。由提供简单培训、创业指导、场地租赁等服务,到现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实现全覆盖。

据统计,2013年全省平台共获得国家发明服务专利产品11项,获得省发明专利服务产品32项,有效提升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的软环境。 今年,江苏省将重点构建适合中小企业特色、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省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辽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通 1月,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通。对于辽宁省广大中小企业来说,今后再遇到融资、培训、管理等问题,只需拨打服务热线或登录网站,便可轻松获得帮助。

平台是以省级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辽宁省各市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机构“窗口”服务平台为支撑,汇聚全省优质服务资源形成的形象统一、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全方位、一体化、开放式的网络体系。平台网络利用互联网门户、移动终端、呼叫服务、开放式“窗口”服务大厅等便捷服务通道,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与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八大类专业服务。

新疆政采融资支持中小企业 从今年起,新疆政府采购中心将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共同推出政采贷项目,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政采贷项目主要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信用和国库集中支付作为履约保障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且贷款利率不高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

信用融资无需中小企业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也未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增加其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从而切实减轻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负担,体现了“信用创造价值”的理念。 据新疆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介绍,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搭建平台、提供方便、防范风险,具体业务由银行和企业完成。

采购中心为银企双方创建的这个信息共享、银企对接的平台,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要为融资贷款项目提供第三方担保,银企双方还要遵循依法经营、成本效益、风险可控等市场运行规则,主要依靠有效的竞争和自身的实力最终实现项目落实和互惠互赢。今后新疆政府采购中心还会在其他方面,如信息发布、标书制作、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环节宣传信用担保融资信息,加强中标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

云南要求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服务效率 云南省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明确,要切实提高民营企业的行政服务效率。 首先推行“四无”服务。

推行无障碍准入、无刁难审批、无歧视办事、无拖延办结,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便利化。各级政府要定期清理、废止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办结告知制”5项制度。建立省级网上并联审批制度。

在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实施网络申报纳税。二是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对确需审批和转报上一级审批的项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指导民营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核准或审批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民营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审批手续。三是改进用地和环评审批服务。

国土资源部门对。

4.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

融资难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尤其在目前受到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的情形中,中小企业融资难更显突出,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目前从全世界中小企业成功发展的经验来看,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多方面到位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支撑。 本文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创新性的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支持途径。

一、提前做好我国优秀中小企业的筛选、培育与推介工作 政府要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政策支持,第一步应该做好优秀中小企业的筛选、培育与推介工作,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值得进行培育。 我国各地的中小企业局应该联系相关部门,首先做好中小企业的摸底登记工作,政府具体负责部门要排除干扰,公开、公正、公平地按照规范标准从中选取优秀的中小企业,并对其进行重点培养,扶植其品牌建设、经营建设、财务建设等,为这些筛选出来的优秀中小企业提供雪中送炭的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对中小企业的筛选、培育与推介工作应该长期坚持,每年选出一批优秀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养。同时,由于涉及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关系,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这些中小企业的筛选时,应该事先设立一些科学规范的指标体系,并按照这些指标体系实施专家评审,以保证优秀中小企业公开、公正、公平地被选拔出来。

二、推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信用”二字,应该逐步建立内、外部相结合的配套的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增强借款人的信用意识,采取有效的贷款担保方式来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同时银行应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调整对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和信贷掌握标准。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基本上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同时,信用制度体系的构建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这就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各级政府联手合作,共同协作。

可仿照美国的做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咨询系统,利用网络技术通过一定方法搜集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公开,以随时供商业银行进行查询,一旦中小企业有欺诈、瞒骗等行为,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使其不仅得不到融资服务还得不到商业银行的其他服务,使其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这样才能很好地杜绝中小企业的不诚实行为。 三、考虑采取风险准备金补偿政策 2003年7月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规定,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

可见这些政策出台的导向是支持担保机构的发展。 值得注重的是,在担保体系建设的初期阶段,地方政府往往直接出资组建担保机构并给予税收减免等支持。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开始将直接操作转为间接引导。如上海市政府2002年3月出台了《上海市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损账补贴暂行办法》,由市财政拨款,给各区互助型担保机构的担保损失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从2004年到2006年,南京市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 000万元,对纳入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和补偿。据测算,此项政策可以引导20亿元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

按平均担保额度100万元、担保期为6个月计,每年可满足2 000家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需求。 受经济水平限制,目前我国还没有构建风险准备金补偿政策。

但鉴于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在经济条件合适的情况下,构建并采取风险准备金政策,以达到更好的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目的。在我国构建风险准备金的初期阶段,风险准备金可以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大规模进行,因为任何成熟的风险准备金都有一个从弱小到逐渐壮大的过程。

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立财政专项基金 在研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支持的方面,我国还应该放宽视野,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这方面,美国财政专项基金就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财政专项基金是美国政府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 在美国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政府财政针对专项科技成果的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的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可以鼓励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的基金;二是风险补偿基金、财政专项基金(不同于财政直接补贴,它有严格的管理要求,需要在基金设立之前就必须明确资金的数量、用途、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特殊行业的再保险基金等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市场风险的基金。

同时,美国还建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及援助。美国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并在各州设有派出机构,其作用是为中小企业争取平等的竞争条件,服务于中小企业这一经济群体。

事实上,美国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数量很少,政府主要通过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 在近45年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隶属于联邦小企业管理局) 通过14万个投资项目向大约9万。

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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