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商务部出台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比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
2.14年国家出台了哪些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最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
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
3.国家最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 认证机构资产情况; (三) 运营管理规范; (四) 风险承担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申请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批复后,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使用密码的申请。
第三章 认证机构密码核发与授权 第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审批密码及相关产品的配用申请。 (二)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设置独立的密钥管理中心,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业主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指导和管理。
(三) 获准使用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四)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安全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认证。
第四章 认证机构安全技术和标准评测认证 第九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密码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测试认证,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认证系统的安全性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认证证书的格式标准,核发相关的标识。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登记核发的证书必须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认证机构登记注册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经营范围的核定,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认证系统在建成后,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产业、密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标准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核、评测和验收后,才能对外提供数字证书服务。 第十七条 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运营和安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六章 认证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在持有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权收回证书或宣布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保护证书申请单位和个人非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建立认证系统的备份机制和应急事件处理程序,确保在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发生时认证系统和用户证书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承担由于认证机构原因的证书失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章 认证机构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泄露企业或个人非公开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认证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条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暂扣认证机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 在认证系统的运营或对外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 认证机构擅自转让认证技术或相关产品的; (三) 未经许可,擅自建立分支认证机构或扩展业务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外组织或个人参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营管理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
4.九月三十日,颁布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9-30)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9-30)
·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2010-9-30)
· 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2010-9-30)
·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公示《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通知
/文化部——(2010-9-30)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2010-9-30)
5.6月1日后国家都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2009年6月1日,共13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6部,地方级法规7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
卫生部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64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82号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订)
辽宁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2009)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江西省新余市 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四川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贵州省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陕西省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6.列出2003年后制定颁布的10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具体条文数量我也不知道 你实在是需要可以自己去看看
7.请问截至目前出台的关于移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好,
《保密法》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
《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章)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等等等
8.近期有哪些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条例
11月1日,将有20余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如下:
建设部发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明确了具体抗震防灾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实施中药材GAP认证,是国内第一次立法从源头上控制中药材质量,以保障中医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氯胺酮制剂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任何非定点企业及个人不得生产、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别规定认证机构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认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不得招聘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的人员等六类人才出境。
国家发改委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等五种垄断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外币代兑机构纳入结售汇监管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对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加强管理。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规范了进出口货物申报行为。
国务院发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修订)》,加强了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的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进境水生动物的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包装和运输材料要求、进境检验检疫程序和处理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9.近几年我国已出台的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2013-8-12)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阅3125次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2013-1-30) 阅3659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2013-1-30) 阅5690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阅7907次 · 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 阅2694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 阅12480次 ·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 /文化部——(2012-9-24) 阅3594次 ·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2-7-6) 阅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12-5-15) 阅1356次 · 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12) 阅3715次 ·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2012-2-27) 阅2608次 · 商务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网络零售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2011-12-23) 阅2046次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11-6-30) 阅3400次 ·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 阅6145次 ·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2011-4-21) 阅5330次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 /文化部——(2011-1-7) 阅4021次 ·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2011-1-5) 阅4917次 · 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2010-12-28) 阅5388次 · 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2010-12-7) 阅3977次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11-5) 阅4362次 ··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9-26) 阅1607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8-31) 阅24662次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0-8-4) 阅2762次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0-8-4) 阅3903次 ·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推广管理 制止低俗营销行为的函 /文化部——(2010-7-6) 阅2676次 ·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2010-6-24) 阅3353次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6-22) 阅4982次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2010-6-3) 阅7163次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5-31) 阅12693次 ·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21) 阅4278次 ·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 /教育部——(2010-1-13) 阅19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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