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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计生法律法规试题

时间:2021-04-17 21:36
本文关于重庆计生法律法规试题,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年何月何日实施? 答:2002年9月1日 2、公民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年何月何日正式实施? 答:2003年4月1日 5、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龄为多少周岁? 答:26周岁。

6、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一女的;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哪些服务? 答:(1)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2)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4)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6)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有关常规医学检查;(7)国家规定的其它项目。

文@章@超@市 8、男女晚婚年龄是多少?女晚育年龄是多少? 答:男女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9、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一次性奖励1500元;(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出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10、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11、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的;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 12、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市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属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

1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4、您知道几种避孕方法? 答:男女结扎术、皮下埋植剂、上环、用药、用具。

15、亲婚夫妇采取的首选避孕方法? 答:男用避孕套。

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年何月何日实施? 答:2002年9月1日 2、公民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年何月何日正式实施? 答:2003年4月1日 5、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龄为多少周岁? 答:26周岁。

6、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一女的;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哪些服务? 答:(1)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2)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4)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6)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有关常规医学检查;(7)国家规定的其它项目。

文@章@超@市 8、男女晚婚年龄是多少?女晚育年龄是多少? 答:男女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9、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一次性奖励1500元;(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出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10、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11、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的;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 12、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市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属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

1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4、您知道几种避孕方法? 答:男女结扎术、皮下埋植剂、上环、用药、用具。

15、亲婚夫妇采取的首选避孕方法? 答:男用避孕套。

3.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持、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计划生育、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

4.2016重庆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医学基础知识

1.2016重庆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医学基础知识包含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道德、医学心理等。

2.2016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卫生公共基础考试内容有:

(1)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具体考试科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

(2)《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为客观性试题。题型主要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经济、公文写作、道德、国情市情、时事及常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包含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道德、医学心理等三部分)等方面的知识。

5.重庆计划生育处罚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五十三条 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以上仅供参考,详情请你再咨询所在地社区或计生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6.重庆计划生育条例

你们这个不算是二胎的、符合重庆人口生育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五项。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你拿有关法律条例去给他说。如果他还是说这样那样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提起诉讼、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重庆计生法律法规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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