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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经营企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6:36
本文关于医药经营企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在药监部门备案的法律法规

一,每个药品经营企业都应该到当地药监部门进行药品采购、销售人员进行备案。

二,经营企业药品销售人员备案制度是指:(以江苏泰州为例)

1,核查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法人委托授权书、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建立企业销售人员基础数据库。

2,对未经登记备案、超出授权范围、伪造经营资质等从事非法活动的销售人员,一经发现,即记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同时,将非法销售药品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等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3,是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全面清查销售人员,一律不得为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请看广州的相关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外地和本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设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普宁等地的办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制度,请有关企业于今年十月底前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2.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在药监部门备案的法律法规

一,每个药品经营企业都应该到当地药监部门进行药品采购、销售人员进行备案。

二,经营企业药品销售人员备案制度是指:(以江苏泰州为例) 1,核查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法人委托授权书、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建立企业销售人员基础数据库。 2,对未经登记备案、超出授权范围、伪造经营资质等从事非法活动的销售人员,一经发现,即记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同时,将非法销售药品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等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3,是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全面清查销售人员,一律不得为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请看广州的相关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为加强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外地和本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设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普宁等地的办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制度,请有关企业于今年十月底前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3.医药行业法律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颁布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颁布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00年颁布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5.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6.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7.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8.全国医院工作条例9.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颁布11.进口药品管理办法12.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办法 1999年颁布13.仿制药品审批办法 1999年颁布14.新药审批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颁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1996年1月29日颁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993年3月26日颁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2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10月24日颁布23.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1999年9月1日颁布2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1999年10月14日颁布2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1999年4月21日颁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2002年8月4日颁布27.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年9月24日颁布28.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29日颁布29.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 颁布30.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02年11月20日颁布31.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17日颁布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颁布3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6日颁布34.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2003年4月12日颁布35.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36.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4月1日颁布37.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的通知 2003年4月4日颁布3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7日颁布3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16日颁布40.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颁布41.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2003年7月29日颁布4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8月5日颁布43.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8月13日颁布4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003年6月4日颁布45.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003年6月4日颁布4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4日颁布4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48.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 2003年9月28日颁布49.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2003年11月7日颁布50.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2003年9月28日颁布5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2003年11月25日颁布 52.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03年11月27日颁布 53.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3年11月22日颁布 54.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2003年11月25日颁布 55.反兴奋剂条例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5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2003年12月22日颁布58.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2日颁布59.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2月19日颁布6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4年3月4日颁布61.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3月24日颁布 62.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4月5日颁布 63.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4月5日颁布 64.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 2004年4月1日颁布 65.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 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2004年4月6日颁布 66.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8月10日颁布 67.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8日颁布 6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9.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70.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8日颁布 7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8日颁布 7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73.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13日颁布 7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7日颁布 7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颁布 76.兽药注册办法 2004年11月24日颁布 7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4日颁布 78.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28日颁布 79.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2004年12月9日颁布 80.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1日颁布 81.公务员录用。

4.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有哪些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1]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5.药品经营性企业可以承包给个人吗

药品经营企业可以承包给个人,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必须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专门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这是法律法规对人的条件要求,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还有诸多规定,如场地的大小,设备的配置等等很多,在这里不一一例举了,因为你的问题主要是问对人的要求。

6.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什么资格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因经营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3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任命、委派、选举、招聘及其它合法方式。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企业章程确立的厂长、经理、总经理、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7.药品工作当中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药监法律法规汇总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9、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10、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1、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12、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13、药品生产企业信用构建与分类监管办法

14、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15、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6、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

医药经营企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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