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2014新增环境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2014年环保法新增了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条款更新之处 (2014年4月24日第9号主席令公布施行)1.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3.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4. 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5.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6.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7.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8. 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9.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0.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1. 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12. 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3.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14.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15.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6.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17.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18.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9.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0.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1.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2.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24.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5.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26.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27.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8.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9.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30.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3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3.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4.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5.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36.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37.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新环境保护法的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1989年颁行的《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环境保护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但同时也规定了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新《环境保护法》在界定、强化企业环境义务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针对环保法律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够的情况,该法提高了处罚标准, 规定了行政拘留,确立了环境连带责任,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并创新性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环境保护法
3.20l4年至2015年关于环境体系方面更新了哪些法律法规
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
4.2012年全年新增的环境和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评价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土壤 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氯化钡提取-滴定法(HJ 631-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氯化钡提取-滴定法。本标准适用于酸性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土壤 总磷的测定 碱熔-钼锑抗分光光度法(HJ 632-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总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总磷的碱熔-钼锑抗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总磷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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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6.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亮点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之后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这一长达10余年之久的修改讨论终于落下了帷幕。它具有以下10大亮点。
一、首次在法律中宣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二、首次提出把“保护优先”作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首次将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境保护法中。四、首次赋予环境目标责任制以强制效力。
五、首次在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六、首次给予环境执法机关“权力”。
七、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域限批制度。八、首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九?强化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新法重点。十、监管手段强硬。
由于字数限制故不展开说,供参考。
7.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亮点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之后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这一长达10余年之久的修改讨论终于落下了帷幕。它具有以下10大亮点。
一、首次在法律中宣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二、首次提出把“保护优先”作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首次将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境保护法中。
四、首次赋予环境目标责任制以强制效力。
五、首次在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
六、首次给予环境执法机关“权力”。
七、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域限批制度。
八、首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九?强化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新法重点。
十、监管手段强硬。
由于字数限制故不展开说,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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