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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猪肉是否属于商品

时间:2021-04-18 10:12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猪肉是否属于商品,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关于猪肉销售的法律

给你一个四川的参考一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猪肉产品销售的意见 (川办函〔2006〕205号 二○○六年九月一日) 生猪产业是我省的传统产业。

去年以来,由于受猪链球菌疫情和猪肉产品进口国(地区)提高残留物限制标准的不利影响,我省猪肉产品出口渠道不畅,国内市场猪肉价格波动大,猪肉加工企业效益受制约,农民养猪收入利益受影响。为促进猪肉产品销售,带动促农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和投入品管理,从源头上抓产品质量 (一)加强疫情防控。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努力实现清净无疫。

一是继续加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坚决防范猪链球菌(Ⅱ型)疫情发生。各地要做好疫情排查,预防消毒、免疫检疫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疫情风险。

广泛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防群控意识。二是加强报告监测,充分发挥疫情监测网络和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三是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对饲养、屠杀、加工、流通、运输、储藏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严肃处理拒绝检疫、买卖和贩卖病死家畜家禽的行为。 (二)积极推广优良猪种。

各地要落实好生猪生产扶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良种母猪。畜牧兽医部门在淘汰老劣母猪的同时,要着力帮助农民选留优质仔母猪并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养殖品种和规模。

提高良种化水平。各地要切实搞好种猪性能测定工作,提高优良种猪的供应能力。

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种猪的坑农行为,确保优良种猪的市场供应。加快品种改良和良种推广步伐,努力使今年生猪的良种化率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三)加强投入品监管。加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管,通过抓生产源头、整顿市场、规范养殖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重点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制假售假等坑害农民的行为。畜牧部门要按照饲料抽检计划要求在今年下半年集中组织开展“全省饲料质量监督抽查行动”,切实加强对投入品的质量监管。

(四)推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改进养殖户生产方式。

认真总结去年猪链球病疫情教训,逐步改变养殖环境恶劣,管理粗放,防疫条件差的现状,推行健康的养殖方式,加快生猪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引导散养农户进入养殖小区,提高适度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水平。引导和鼓励各地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监督和引导,规范生猪收购行为,鼓励和支持龙头加工企业为生猪养殖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养殖户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连结机制,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大力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品质 (一)推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树立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强化各级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职工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尽快建立质量档案,推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和“良好生产规范”(GMP)等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改进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建立健全质量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保证体系,建立起包括饲养、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猪肉产品质量。

(二)加快企业技改步伐。检验检疫部门要帮助出口屠宰企业按照出口国的技术标准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技术和卫生等级,防止污染。

(三)调整产品结构。各肉类加工企业要根据当前发达国家肉类技术标准提高、冷冻猪肉滞销而冰鲜和热加工猪肉走销的趋势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

三、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国内市场销售 (一)加强屠宰厂(场)管理。各地商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依法逐步关闭、淘汰一批屠宰简陋、污染环境、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促进全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欺行霸市、猪肉注水、销售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地定点屠宰场要开展“上门收运,合理收费”服务,帮助解决农户卖猪难的问题。

将生猪收购价格和鲜肉销售价格公布于众,增加生猪流通环节的透明度,还养猪户、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生猪产品正常的流通秩序,确保养猪农户的利益。 (二)重点清理和整顿乱收费行为。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增收,本着“多予少取”的原则,对生猪养殖、经营、加工、猪肉销售等环节按照税务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以就低不就高收取税费并公布收费金额和内容,不得向养殖户和猪肉经营者乱收费,坚决打击向农民乱收费和阻碍猪肉正常流通行为。 (三)扩大省外市场销售。

各地各企业要利用多种手段宣传本地本企业的猪肉产品,扩大品牌知名度,不断扩大消费群体,努力开拓省外市场。支持企业到省外开展营销活动,稳定老客户,发展新客户,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交通、物价部门把活猪和鲜肉纳入。

2.国家对生态猪肉经营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法规没有

很简单,首先肉制品上应该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印章,还有动物检疫部门加盖的检验印章,如果没有这些销售的话,就属于违法销售,我给你个生猪管理条例你看看,可能对你有帮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

3.扣押猪肉的依据是什么

扣押猪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可以对贩卖病害猪肉实行治安处罚的(注意是治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经营、加工、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应该不只这些,地方上肯定还有相应的条例、经营、加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

5.食药局是否有权监管生猪产品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功能: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功能: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以上是食药局的主要功能,因为生猪加工后大部分会变成食品进入人们的生活中,在这个环节,它就有权利啦。

以上是我的回答,仅供参考。

法律法规猪肉是否属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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