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折迁法律法规剪报,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征地拆迁法律法规
与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城乡规划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2.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程序与管理??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项目提交规划定点红线图);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
(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 ?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区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条 拆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期限从拆迁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应当相应延长;到期仍联系不上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3.折迁房屋赔偿标准
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补偿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一、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总的原则是,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房屋价值还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二、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大小,由当地政府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参考当地所安置住房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是营业用房被拆迁,对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补偿不到位不得强制拆迁 2010年05月25日14:23新华网我要评论(0) 字号:T|T 据法制晚报,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
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专家观点紧急通知很可能是过渡 据悉,从全国两会结束到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一直没有联系过曾起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专家。 2009年12月7日,北京高校的五位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审查建议。
参与全国两会的代表表示,在两会期间,有关拆迁补偿问题被关注的并不是很多,地方也没怎么讨论过拆迁问题。 一位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是地方阻力太大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到现在没有进展。”
“但条例不会夭折,这次的紧急通知虽然我没有看到具体的内容,但从目前披露的部分看,很可能是一个过渡。”上述人士说。
背景链接 新“征收条例”尚无进展 近日来,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命案不断,半年来,以血抗争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众多因拆迁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引起网民和群众的强烈不满。
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了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结束,到现在已有三个多月,尚无最新进展。
(新华网综合 温如军)。
5.重庆市拆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全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 地第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七条 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折迁、补偿、安置方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 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成片征用。
应视建设进度,由国土部门划拨或出让;(三)新辟交通线路、兴办重大公共事业等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集体土地实行预征。预征土地、应向被预征单位支付不低于总补偿费5%的预征费。
第九条 征用土地程序:(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立项、年度建设计划或士地开发整治计划等征地文件向所在区市县国士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二)国土部门受理征地文件后,根据建设需要、规划要求,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界定拟征范围,测算征地费用,并拟定征地方案,按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出征地通知书。第十条 国土部门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按照分级负责或联合办理的原则进行,并实行统征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发展统筹基金制度。统筹基金来源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取。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拆 迁第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的拆迁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在人员安置、补偿兑现后一个月内自行搬迁;(二)经确认需搬迁的企业,按搬迁补偿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搬迁;(三)属个人的建构筑物,自搬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或安置用房交付后15日内自行搬迁;(四)违法土地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租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国土部门限期无条件拆除。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的企业拆迁,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征地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折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
征地范围内居住用房的折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住房。第十四条 住房安置采取购房、租房和自行建房等方式进行。
具体住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人提前搬迁过渡的,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过渡补助。
第四章 补 偿第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付给,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不得移作他用。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的原则,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付给。
第十七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衣田水利设施、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建立土地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不得私分。
第十九条 征?胤段?诘钠笠稻哂型恋厥褂萌ㄖず推渌?戏ㄈㄖさ模?聪铝泄娑ń?胁钩ィ?(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企业,需要搬迁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由企业自行搬迁;(二)因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移建的建构筑物;(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五章 安 置第二十一条 征用集体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撤销单位建制,其人员全部农转非;(二)被征地单位的土。
6.近期上口拆迁补偿办法
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也就是根据拆迁中农民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折合成人民币给农民;另外一种是等价值换补偿,
也就是说农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可以选择等值的商品房,两种拆迁方式可结合使用,具体以当地的文件为准。
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迁了,到时候千万不要少领了!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从明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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