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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适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3:30
本文关于锅炉适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简述锅炉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2.两吨的锅炉法律有规定吗应该几个人烧

劳没规定

我给供参考:

5.3.3.1锅炉

每台用锅炉班持证司炉工、水处理操作员应按列数量配备:

蒸发量于或者等于1t/h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司炉工少于1;

蒸发量于或者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于1t/h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燃煤锅炉司炉工少于2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少于1水处理操作员少于1;

蒸发量于或者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于10t/h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少于3燃油(气)锅炉司炉工少于3水处理操作员少于2;

2台锅炉1锅炉房内同运行班司炉持证员按70%计算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规定仅供参考

再给江苏省标准:

DB32 /1253-200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5.2.1.1 锅炉操作员

5.2.1.1.1每台用锅炉班持证司炉工、水处理操作员应按列数量配备:

a)蒸发量于4t/h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员少于1名;

b )蒸发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员少于1名;

c ) 蒸发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少于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少于3名水处理少于2名

d)电站锅炉操作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5.2.1.1.2锅炉房内台同运行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每台锅炉数总70%机载热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3.国家关于锅炉房安全的规定吗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1-03 【生效日期】198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

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

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

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

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

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4.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锅炉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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