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相关城管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城管是归那个部门管理的,与城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
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一是因为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二是因为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是因为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2.2017年5月7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城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政策全文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2] 《征求意见稿》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3] 内容解读 城管执法办法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秩序中居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之下。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办法明确的城市管理执法范围,除包括城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外,还涉及环保、工商、交通到水务、食品药品等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而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领域都有专门法律,城管执法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起草的行政规章,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行,难免给人以"越位揽权"的印象。以群众关注较多的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为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必须有法源,法源从高到低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与行政法规有关的法律解释等。
城管执法办法涉及面广,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为便于公众充分了解其立法依据,有关部门需要对其援引的法律、法规作更详细的说明;为了在未来执行中顺利对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诸多法规,则需要厘清其与所依据的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条文中加以体现[4] 。发布实施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3月30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写作与配合以及执法监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执法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还对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执法主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同时,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执法规范:建立保存城管执法档案 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详细规定,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用了整个一章、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办法。
3.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国务院行政法规: ·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省市地方性法规(各个地方法规有些区别,下面列举武汉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行政规章:
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桥梁融雪防冻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4.城管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地方也有管理规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
以下是各法律法规的总称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什么法律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
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6.什么是市容管理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
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一是因为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
二是因为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三是因为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7.城管的规范准则
城管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环卫管理人员、协管员)日常行为,展示城管队伍良好的外在形象和精神风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和“治庸问责”行动,特制定城管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城管人员禁令 1、禁止着装不整齐、违规着装、着便装执法、着制式服装出入酒店、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 2、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或罚没物品。
3、禁止打人骂人,粗暴执法。 4、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酒后执法,酒后驾车。
5、禁止接受被管理对象的吃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6、禁止参与赌博、色情、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城管人员行为规范 1、队容严整,举止文明。城管人员执勤上岗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携带执法证件;执勤时言谈举止符合城管人员身份。
2、遵章守纪,令行禁止。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集中行动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顺序入场,遵守纪律秩序;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贯彻落实上级作出的各项决定。
3、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单位之间、单位内部、队员之间经常相互通报信息,相互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作战,维护城管大局。
4、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不得执法违法、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廉政规定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5、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城市环境,服务广大市民。
三、城管人员职责 (一)执法人员职责: 1、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制止乱泼乱倒、乱丢乱扔垃圾的行为;制止流动叫卖、占道作业、占道促销、占道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等违章占道行为;清除乱贴乱画的广告、乱堆乱放的物料、乱拉乱挂的标语绳索衣物、乱搭乱建的构筑物;规范人行道上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制止商业门店和建筑工地噪音扰民行为;制止占用公共绿地、破坏绿化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规范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范临街门店广告招牌;管理售货棚广告位等城市公共设施;督办城市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2、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查处乱摆乱占、乱泼乱倒、擅自拆除封闭和损坏环卫设施、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案件;查处破坏绿化设施,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占用绿化用地等案件;查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等物料,运输散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泼撒、带泥上路等案件;查处机动车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靠等案件;查处早点夜市、流动摊点无照占道经营等案件;查处临街经营门店、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等案件;查处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案件。
3、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审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户外广告和悬挂物、宣传品设置,生活垃圾设施搬动、拆除、封闭,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医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等事项,核发相关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征收城市管理规费。足额征收占道费、建筑垃圾处置费、户外广告设置费、路段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规费。
5、宣传城管法律法规。向临街门店业主、管理对象和广大市民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城市意识和文明程度。
(二)协管员职责: 1、配合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清除责任范围内乱贴乱画的广告、乱丢乱扔的白色垃圾、杂草杂物; 3、督促门店进店经营,督促或帮助经营户将非机动车辆摆放整齐,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4、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工作; 5、协助执法人员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 (三)环卫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2、负责责任范围内果皮箱的管理工作; 3、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制止、查处或举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章行为。
(四)保洁员职责: 1、严格按清扫保洁质量标准搞好责任段内清扫保洁工作; 2、爱护环卫设施,保持设施干净、整洁完好; 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乱倒垃圾,焚烧垃圾、树叶。 (五)摇铃收灰人员职责: 1、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责任范围内临街门店垃圾; 2、维护保管好摇铃收灰车; 3、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六)环卫基础设施维护人员职责: 1、保持环卫基础设施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光洁; 2、保持环卫基础设施外墙面整洁,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3、保持公厕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洁,公厕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公厕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有盖板,无破损凹陷;蝇蚊滋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环卫基础设施处蝇蛆滋生。 (七)垃圾清运人员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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