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艾滋病感染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隐私权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医生在执业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来保护患者的隐私,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规有哪些
有关艾滋病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7个:(1)《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国卫生部1989年颁 布。
规定艾滋病属乙类管理传染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 病病毒感染者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服从并接受医 疗或卫生防疫机构的医学指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扩散,避免危害其他人。
(2)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等7个部委于 1988年1月14日颁布。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有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的权利。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应受到 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 等情况公布或传播。(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要求实行全民无偿献血,进 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治理整顿, 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切实落实对供血(浆)者和 血液制品的检测及监测措施。 (4)《关于加强预防控制 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
(5)《关 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卫生部 1999年4月颁布。通知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管理的原则、方式和措施,明确了感染者、和病人的权 利和义务,使政策性很强的艾滋病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 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 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 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人学、就业等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 任,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 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 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3.新规定的艾滋病法里边,规定了哪些艾滋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A.《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规定重病人既感染者享受的权利有: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2、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权利享受医疗机构为其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等服务。
4、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艾滋病病人防治关怀、救助 7、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B.《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规定重病人既感染者应该尽的义务是: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艾滋病的法律
法律的涵义很大,包括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级人大、政府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的规章等等。
下面是一些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艾滋病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中国工会预防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2004-2010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 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5.艾滋病防治法规有哪些
艾滋病防治法规有: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6.艾滋病犯法怎么办
艾滋病是一种传染病,对患者的关押需要较为特殊的场所。不具备条件往往只好将他们释放。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这些规定,可能就是造成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笔者建议,对《监狱法》和相关法律应作修改和完善。如监狱法应基于传染性疾病本身的特点,对之作出特别规定,如医疗经费的保障、人员设备的配置、劳动改造方式及保外就医的条件等等,解决监管活动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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