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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垂钓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8:18
本文关于水库垂钓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有没有禁止水库钓鱼的法律法规

渔政法或者地方政府的条例都有限制钓鱼的条件,会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在严禁渔业捕捞时间和区域之内钓鱼的,属于违法。

我们这有个水库,是84年以防洪灌溉用途国家出钱兴建的,也不是饮用水取水点,又不是私人或企业自己挖的塘,十几年来一直都给人承包养殖鱼,也是开放给人钓鱼的.今年来了个外省的承包人来承包,就禁止钓鱼了.他们还没收钓具,他们有这权利吗??在当地引起相当大的影响,甚至发生很多冲突.承包者还以偷鱼的罪名叫当地派出所的人来干涉,甚至以偷窃罪名要捉人.态度十分恶劣.所长还说玩到底,要整死我们钓鱼人.还踢烂路边小店的凳子,还说要拿枪。简直就恐吓。

我们站着话又没说动又没动。后来又不处理,看到人多就跑了,到处打电话给各单位领导污蔑说我们拿刀拿棍。

(注:派出所收了承包人几万块好处,众人皆知)我们钓鱼出行时已经跟承包其中的人打过招呼,后来是管事的人竟然说不知道,没跟他们说过。承包养殖是放养鲢鳙鱼的,到底是承包水面进行养殖还是说一个水库都是他的。

他说每一块泥每一只虾都是他的,这有根据吗?查了下相关渔业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啊~~还有也没有相关政府文件公告,他们也拿不出资料证明不可以钓鱼。请教各位我国有没相关法律规定?或者这种情况有没正当的法律支持.像警察这样的行为该怎么处理?收起是超过一亿立方容量的水库!!不是鱼塘!!也不是私人开挖的!!水库的使用功能我已经说清楚!是搞养殖还是搞防洪等,国家征地时出资或者项目是不同的!!!!szrd139你用点脑子..不要说废话!!!请大家以法律依据说话!! 不要废话!!! 渔业法有规定有相关捕捞.电毒炸等规定!但是没有钓鱼的!我们也只是休闲娱乐,不是钓鱼去卖搞经济.甚至钓到的鱼也不拿走!!主要是想知道关于盗窃和侵犯他人财产这些!怎么判断是他财产!!国家兴建的水库能成为他财产吗? 他养的是大头鱼但是其他野生鱼类也是他的吗? 他有什么法律依据来赶人? 没收东西肯定是他们不对!我不是讨论这个!!我们是问过法院和相关部门的,由于我们这的政法部门素质比较落后十问九不知,所以才上网求助懂法的人!! 还有其他几位!! 我们是请示过承包人的!!但是后来就报警!!跟着说我们没请示!!! 这是玩阴的明白不?? 现在是想以正规途径想获得点帮助的信息.。

2.法律咨询:未经许可,私自且多次到私人鱼塘,水库垂钓,触犯了哪

涉嫌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3.水库钓鱼违法要坐牢吗

此行为属于盗窃,不需要坐牢,但会有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二级水源水库是否可垂钓活动有无法律依据

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二级水源保护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水库垂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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