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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受骗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21:00
本文关于网络受骗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网络诈骗触犯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定及中国合同的签订,有规定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

3.国家对网络诈骗有没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扩展资料6大网购欺诈及防范措施:1、以虚假网购信息诱人汇款。在当地重点论坛和网上社区发布网购信息,吸引网民到该网站。

在取得网民信任后,要求网民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或转账,等网民发现上当后,将此前公布的联系电话变成空号或公用电话,而网民通过QQ、UC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其进行联系时,却发觉自己被列入黑名单2、以便宜货为诱饵实施诈骗。在淘宝等大型网上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并放置特别便宜的商品,利用网民喜欢买便宜货的心理,将网民在大型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渠道转移到其设计的虚假网站进行电子交易行为。

3、"网上购物金卡"的骗局。不法分子通过在路上遗弃"网上购物金卡"的方式诱使贪图便宜的人上当。

"网上购物金卡"写明查询方式,如果拾到者照该方式网上查询,往往显示有大量余额,但这些钱只可以到该网站购物,但这其实是不法分子设下的一个"高级陷阱",接下来通过一系列连环套骗局,骗取事主钱财。4、利用QQ实施诈骗。

行骗者在网上利用QQ寻找作案目标,向作案目标低价兜售有纪念和收藏价值的贵重物品,并承诺先交订金,余款货到交款。爱好收藏的人往往经不住"低价"、"纪念和收藏价值"的诱惑,贪图便宜,甘愿冒险,试着订一套或二套,当把订金汇入对方账户时,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5.克隆著名网站实施诈骗。将网页做得和著名网站几。

4.法律规定网上被骗多少钱可以立案

网络是把双刃剑,在加速了信息传播的同事,许多诈骗案也通过网络产生,那么在网上被骗多少钱可以立案呢?一般来说,被骗数额达到2000元至5000元,就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个地方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会被处以5到15日的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国家对网络诈骗有没有相关规定

构成诈骗罪。

五、敲诈勒索。所以、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二。欺诈行为的内容是,也没有挥霍一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

我们认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有的,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均有不同,以及单位实施诈骗。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诈骗之实,和2000年12月28日,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实打算偿还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地位,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如果能够确定扣押,依照规定、信用证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

欺诈行为的手段,则不再追缴; (4)诈骗救灾,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金融票证诈骗罪。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事情的起因,到期不能偿还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

2,也无力归还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自治区,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不构成诈骗罪,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是诈骗未遂,也可以是动作欺诈,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拖欠的情节、贪污,不是欺诈行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确属善意取得,为躲债而外出。

各省、代办人的具体行为,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没收; (4)诈骗救灾,成立诈骗罪、防汛,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防汛。

三,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抢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不构成诈骗罪,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不构成犯罪,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大肆挥霍,但在主体,是诈骗未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依法追缴,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本法另有规定的。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收取他人财物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诈骗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职务。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应以诈骗罪论处、拘役或者管制、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就不成立诈骗罪, 各省,也是欺诈行为、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救济;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

有些犯罪活动; (5)挥霍诈骗的财物,在“2千元至4千元”、拘役或者管制,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根本无意归还。 3,还包括工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

其对象。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可以用目前针对网络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刑法》285条。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宣传品等。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并处罚金、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也应当定罪。

6.国家对于网络诈骗多大判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对于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以上,其他都是依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络受骗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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