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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21:18
本文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予以排除。

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2.我国法律规定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您好!普遍的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很多应当注意的地方,具体如下: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电子数据能否被司法机关采纳和能否进行其它证明活动的基础。电子证据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首先电子数据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客观的、真实可靠:

(1)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

(2)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所提供的电子数据保全信息,满足了以上条件,所以,要想以电子数据做法律依据,可上易保全官网,进行数据存证,留下能被法律认可的电子证据,防患于未然。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周详的法律意见。

3.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如下: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调取电子数据。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四、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政府审计中电子取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审计依赖于审计取证的数量和质量,而审计取证的数量和质量一方面与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审计过程中的取证权限有关。

政府审计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其行为收到法律法规的严格控制,审计取证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超越权限进行取证不仅无法提升审计质量,还会对审计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造成影响。 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和办公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日益成为审计证据的重要内容,合法有效的取得电子证据,对审计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审计的电子取证权限的法律来源 我国审计机关的电子取证权限主要来源于《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电子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资料; 2、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数据可以成为证据外,承载数据的系统本身也可以是一种证据。 从取证手段上看,审计机关主要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和审计机关检查、调查这几种取证手段。

由于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是行使公法上的权力,因此不能适用私法上“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而应该严格依照“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审计取证。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的列举式表述,权限的边界非常清晰,既给审计机关的取证提供了一个指引,同时也是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最后概括式的兜底条款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取证弹性,但是同时也使得权限的边界变的模糊,难以直观把握。

二、审计机关电子取证权限模糊边界的确定 德沃金认为,描述性的法律概念会产生不确定性,产生争议的案件会在法律不确定的边界处大量发生,只有通过阐释才能在统一的法律原则下解决法律的边界的模糊性,从而解决疑难案件。 审计机关的取证作为一种执法活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有合法性争议,但是在取证权限的边界处,合法性争议将难以避免。

下面,笔者将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取证权限进行探讨。 (一)取证内容上的模糊边界 1、对被审计单位为其他单位代建账所形成的电子版会计资料、报表等的取证。

在审计实践中,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常常遇到被审计单位为其他单位代建账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被审计单位与账本所属的单位是两个实体,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账本所属的单位不一定是审计对象。

而实践经验表明,被审计单位为其他单位代建账的情况下,双方往往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许多舞弊行为也隐藏在这种联系之中。 并且,由于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被代建账的单位的电子数据或帐套往往就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系统或者业务管理系统之中,那么,在账本所属单位本来不属于审计对象的情况下,为了全面有效的审计,审计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查阅被审计单位为其他单位代建账所形成的会计资料呢 从审计法的立法来看,审计法给审计机关的取证权限仅限于对本审计单位,虽然审计实践中可以对有关单位进行延伸审计,但是,这种延伸也不是任意的,被延伸的单位必须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有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可能是被延伸单位与本审计单位才财务上的相关性,也可能是业务上的相关性。

而且,对被延伸单位的延伸审计也不能随意就进行全面审计,一般也要根据被审计单位与被延伸单位的具体相关性,决定延伸审计的范围和广度。如果被延伸单位只是偶然性的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一笔或者数笔业务,审计机关显然只能就这些业务进行延伸,而无权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计。

因此,如果仅仅有被审计单位为其他单位代建账的事实,而没有其他财务上的实际往来,审计机关无权查看这种代建账所形成的会计资料。即使审计人员在获取会计系统中被审计单位帐套时看见其他单位的帐套,也不能随意备份或者复制这些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帐套回去进行审计。

如果审计机关要查看代建账所形成的会计资料,必须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与账本所属单位存在财务往来,或者审计机关虽然暂时没有发现这种财务往来的事实,但是被审计单位承认这种事实的存在。 2、被审计单位的电子业务数据的取证 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中,一般有财务类电子数据和非财务类电子数据。

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一般被审计单位都会有财务类电子数据,这些财务类电子数据在很大程度上与纸质的财务资料是等价的,与审计工作息息相关。因此,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查阅此类电子数据并取证。

除了财务类的电子数据,一般还有非财务类的电子数据。 这些非财务类的电子数据,虽然本身不是财务数据,但是有的可能和财务活动息息相关。

例如,某单位举办大型会议,其会议方案资料,会议地点安排、就餐、住宿计划等等可能和财务支出有很大联系,这类电子数据对审计工作有很重要的作用。对这类电子数据进行查阅和取证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电子数据包含的内容比较庞杂,特别是无。

5.关于我国电子证据的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如下: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例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扩展资料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

《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收集、提取过程中,如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如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注明原因、存放地点或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规定》明确,如存在数据量大无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方法。

《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移送的是否是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或证书等特殊标识等内容,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采取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等方法进行验证,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以及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内容。

《规定》明确,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规定》要求,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中,如存在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等瑕疵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以及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电子证据法

6.电子数据取证该怎么做

第一,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

法定的证据形态一般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而电子证据原本 只是一种磁或者电的脉冲,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第二,对于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而言,可以收集并提取网络服务商储存的资料。

由于网络服务商具有资料保密和存储的义务,对于用户和数据采用密码方法或其他方法给予特殊保护,所以当贸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存放在网络服务商那里的电子档案作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第三,电子证据的诉讼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 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在网络环境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规范网络环境秩序,除当事人申请外,法院也可以 适当地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电子证据的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 第四,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

公证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 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 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7.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怎么的法律规定

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19年10月14通过,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作为被提及的第三方平台,我们始终将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作为企业合规运营中最重要的一环。

目前,我们主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分布式存证领域,包括合同存证、邮件存证、文件存证、结构化数据存证等。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中,同时,以电子合同为证据的司法判例也在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我们要做的就是坚以更完善、更优质的服务,做好互联网时代下契约精神的守护者。

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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