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日本法律法规的书名号,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日本法规 112号法是什么法
年份不同法律的内容,名称也不同.
例如
(平成6年法律第112号)著作権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
(平成18 年法律第112 号)有机农业の推进に関する法律
(平成15年法律第112号)国立大学法人法
(昭和48年10月12日法律第112号)全称 有害物质を含有する家庭用品の规制に関する法律(ゆうがいぶっしつをがんゆうするかていようひんのきせいにかんするほうりつ)
简称家庭用品规制法
这是1973年10月12日颁布的112号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国民健康,对家庭用品中所含有害物质的从法律的面上进行规范制约的法律!
是日本的现行法!
2.法律名称简写为是不是不能加书名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而不是句子。其一般构成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 “关于”+ 事由+ “的”+文种。介词 “关于”联结发文机关和事由;助词 “的”联结事由和文种。
如 《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文种 “通知”是中心词,“国务院”和 “制止滥发各种奖券”共同充当文种 “通知”的限制成分。
扩展资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3.日本法律主要有哪些
1、在公园吐痰
处以1000到10000日元罚款,犯罪前科记录在案。
“日本国轻犯罪法”规定,在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吐痰,将被处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记录在个人的犯罪前科上!
是的,吐口痰被抓现行的话,你就有犯罪前科!更恐怖的是,这竟然还会在你的个人档案“犯罪前科”一栏里写上一个“有”字,而不会去注明你是偷窃杀人,还是仅仅因为在公园吐了一口痰!这也算是很冤了,明明没有杀人放火。
可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惩罚也算是理所当然的。
2、插队
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拘留24小时
在日本,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便利店、电影院或者机场等地,绝不会有人插队。
因为,如果胆敢插队,犯规者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日本国轻犯罪法”的第1条第13号的规定,排队“加塞”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相当人民币58600元。
同时还要被拘留24小时。
其实小编倒是觉得这条法律规定不错,犯错就惩罚,天经地义。
3、昧下多找的零钱
触犯“欺诈罪”判处罚款甚至监禁
在日本,当你发现零钱找多了,却也一声不吭昧下多找的零钱的话,那么恭喜你,犯罪了。
这将会违反日本民法中的“欺诈罪”,根据情节判处罚金甚至监禁。
4、不经许可擅自去南极
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引向南极,“地球上最后一块净土”的环境引发了各国的关注。
日本向来以最积极的环境保护者的姿态示人,自然也不会落后。
日本“南极环境保护法”规定,日本公民想去南极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登录南极申请书,在经过4个学时的“南极环保相关知识”的紧急培训、参加考试,合格之后才能获得前往南极的批准,否则,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示警告。
这个嘛。。更冤了,旅行爱好者可要注意了,别擅自出发。
5、不按规定时间投放垃圾
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在日本,某些区政府施行的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里有着明确的说明:
星期一扔可燃,星期二扔不可燃,星期三扔瓶罐类。
如果不按规定分类分期扔垃圾,且不小心被逮到,那么,不好意思,你又违法了,等着你的就是超狠的处罚——根据“日本国废弃物处理法”规定,非法投放垃圾者,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折合人民币有60万呐!
还要监禁!
没想到吧,仅仅一个垃圾处理的事,就能闹得这么大,何必呢。
所以还是好好垃圾分类吧,别花这么多冤枉钱。
6、爬电线杆
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及1年以下监禁
日本民法规定,想要爬电线杆,必须拥有“国家电气主任技术者”资格证,即类似于中国的“电工证”。
在获得资格证之前,擅自攀爬电线杆将会违反日本民法规定的“资格外活动违反罪”,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大范围停电之类,不单要罚款,还会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1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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