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国企体育赞助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体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5、《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介绍: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1、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3、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4、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5、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6、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7、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8、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9、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百度百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百度百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百度百科-《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体育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省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 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村)民体育活动。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辅导居(村)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禁止利用体育活动从事邪教、迷信、帮会、赌博、色情以及其他违法或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小区、居住区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可按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城建配套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3.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谁可以告诉我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订 同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
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
4.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谢谢
法律法规:你是什么省市的,因为各地的地方法规不是完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某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正)
某某省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某某省实施办法》的决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决定
某某市体育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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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订体育赞助应注意哪些问题
体育赞助作为体育和经济之间的一个平等互助的结合点,能起到促进体育和经济共同发展的双重作用,因而备受青睐。
和任何一件事情一样,体育赞助也存在两面性。企业通过对体育活动的赞助,自然能
得到好处:增加在媒体露面的次数;创造与顾客或潜在顾客交流的机会等。但是,体育赞助的缺陷也同时存在。
首先是体育赞助的费用很高(尤其是独家赞助的时候),因此,风险较大,操作不好可能会给企业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危害(据统计,在赞助亚特兰大奥运会的200多个企业中,大约只有25%的企业得到回报,有些企业只得到一些短期效益,有些企业甚至血本无归)。所以,现在大多数企业为分散风险都以联合形式开展赞助活动,费用由几家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摊。
其次是在联合赞助时,又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过多的企业赞助,会使每一家企业的讯息都不突出,难以收到好的效果。比如在赛车比赛中,如果赞助商过多,车身上印有多家赞助商的名字,你就有可能会看不清任何一家赞助商的名字。
还有就是对体育赞助的效果测定较难,因为体育赞助是和企业其它营销活动同时进行的,要测定体育赞助的效果,关键在于如何区分由体育赞助活动造成的影响和其它同时进行的营销活动造成的影响。
鉴于上述缺陷与风险,笔者建议企业在赞助体育时,应该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不要急功近利,要有长远眼光。国内热心于体育运动、体育赞助的不少商家由于过分关注一场体育比赛所带来的实际广告回报,急功近利而不太受体育界欢迎。国内企业在进行体育赞助时,一定要避免只追求短期的轰动效应,针对某一个具体而明确的目标经常化、节奏化地进行长期赞助,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赞助要有针对性,要有准确的目标顾客定位。例如,阿迪达斯把其重点目标顾客定位于12—20岁的青少年,围绕青少年开展了一系列体育赞助活动,阿迪达斯确定以青少年为重点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的:(1)这一年龄段的人是体育用品的最大潜在消费者群,抓住他们,就等于抓住了市场的主流;(2)青少年充满青春活力,选择他们进行企业包装与宣传,有助于树立自身良好形象;(3)他们是最狂热的体育追星族,以体育明星为主要对象的体育赞助特征和战略在他们身上最易见到效益;(4)他们是中年乃至老年的先头阶段,现在抓住他们就为永远抓住他们铺平了道路。
三、赞助商要具有职业性。赞助商要具有专业知识,能充分分析概念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具有精确控制的能力。赞助商要广泛地收集与赞助活动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归纳,整理与分析,分析的主要目的内容包括:(1)赛事或活动的性质;(2)赛事或活动的成熟度;(3)赛事或活动的规模;(4)赛事或活动的主控权。通过以上分析,预测拟赞助活动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以及收益大小,从而决定是否赞助,怎样赞助。
四、体育赞助要有并协性和一致性。体育赞助商在进行赞助的时候,要力求增加和被赞助者之间的交流活动,以增强两者之间的协作能力,并将合作交流制度化,深入彼此的意识之中。
五、体育赞助要考虑媒介的广泛报道与参与。赞助者应保证有足够而恰当的大众媒介曝光,以弥补任何可能发生的费用,企业对体育赞助的投入不应大于企业因额外的大众媒介曝光而收到的利益。体育赞助应考虑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赞助者是否有机会以某种形式演示,引导表现其产品或服务的某一关键特征。
六、体育赞助要具有广泛性。体育赞助不应以局部为目标,重要的是要有全球战略目标。企业进行体育赞助,不能仅仅把目光盯在国内体育活动上,而应把开拓国外市场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目标,争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对国际体育活动进行赞助。另外,体育赞助还要考虑赞助者的财力支持状况,要在不影响赞助者正常经营下进行。
6.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nbsp;nbsp;总nbsp;nbsp;nbsp;nbsp;则第一条nbsp;nbsp;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nbsp;nbsp;nbsp;nbsp;第二条nbsp;nbsp;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nbsp;nbsp;nbsp;nbsp;第三条nbsp;nbs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nbsp;nbsp;nbsp;nbs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nbsp;nbsp;nbsp;nbsp;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nbsp;nbsp;nbsp;nbsp;第四条nbsp;nbs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nbsp;nbsp;nbsp;nbsp;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nbsp;nbsp;nbsp;nbsp;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nbsp;nbsp;nbsp;nbsp;第五条nbsp;nbsp;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nbsp;nbsp;nbsp;nbsp;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章nbsp;nbsp;社会体育第六条nbsp;nbsp;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省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nbsp;nbsp;nbsp;nbsp;第七条nbsp;nbsp;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nbsp;nbsp;nbsp;nbsp;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nbsp;nbsp;nbsp;nbsp;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nbsp;nbsp;nbsp;nbsp;第八条nbsp;nbs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nbsp;nbsp;nbsp;nbsp;第九条nbsp;nbsp;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村)民体育活动。nbsp;nbsp;nbsp;nbsp;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辅导居(村)民体育健身活动。
nbsp;nbsp;nbsp;nbsp;第十条nbsp;nbsp;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nbsp;nbsp;nbsp;nbsp;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nbsp;nbsp;nbsp;nbsp;第十一条nbsp;nbsp;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nbsp;nbsp;nbsp;nbsp;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nbsp;nbsp;nbsp;nbsp;禁止利用体育活动从事邪教、迷信、帮会、赌博、色情以及其他违法或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nbsp;nbsp;nbsp;nbsp;第十二条nbsp;nbs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nbsp;nbsp;nbsp;nbsp;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nbsp;nbsp;nbsp;nbsp;第十三条nbsp;nbsp;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nbsp;nbsp;nbsp;nbsp;已建小区、居住区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nbsp;nbsp;nbsp;nbsp;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nbsp;nbsp;nbsp;nbsp;第十四条nbsp;nbsp;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可按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城建配套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用地实行行政划拨。nbsp;nbsp;nbsp;nbsp;第十五条nbsp;nbsp;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nbsp;nbsp;nbsp;nbsp;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报经同级物价部。
7.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省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 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
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村)民体育活动。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辅导居(村)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禁止利用体育活动从事邪教、迷信、帮会、赌博、色情以及其他违法或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小区、居住区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可按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城建配套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应当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所获收入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因实施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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