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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案件与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07:12
本文关于酒店案件与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酒店法律法规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

2.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

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对一些最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如客人入住时间与收费的界定问题、吃饭时的开瓶费和自带酒水问题等都有相关规定。

《规范》还明确了对会员饭店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根据情节的轻重,协会将分别给予会员饭店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和除名的处理。 2、《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 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饭店业的一般规定,预订、登记、入住的规定,收费规定,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保管宾客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规定,餐饮的规定,洗衣的规定,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争议处理的规定,等等。该规范试行稿对停车收费、可收两天房费情形、行规的效力、带有歧视条规等热点都进行了规定,它的出台对饭店的自律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饭店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但对一些条款的制定是否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违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在引用标准中加入了《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在各星级中做了具体要求;(2)对各星级、各工作岗位的语言要求有所改变;(3)对三星级以上客房数最低数量的要求由原来的50间改为 40间;(4)对四星级以上饭店客房最小面积的要求量化为20平方米;(5)对厨房的要求更加细化;(6)对三星级以上饭店加入了选择项目,使饭店能够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投资和经营哪些项目。

选择项目共79项,包括客房10项,餐厅及酒吧9项,商务设施及服务5项,会议设施10项,公共及健康娱乐设施42项。其中要求三星级至少选择11项,四星级至少选择28项,五星级至少选择35项;(7)删去了标准中第8、9两个与本标准无关的部分。

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3月30日发布,1990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内容有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等,外商投资饭店如何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另定。

其他非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如加收服务费,也要按该规定执行。 5、《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发布,主要内容为:(1)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2)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3)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4)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文件;(5)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6)管理合同;(7)饭店管理公司的资信条件;(8)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9)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10)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11)对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的主要优惠政策;(12)国家对饭店管理公司的分级管理方式及内容;等等。

6、《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于1993年8月30日颁布并实施,主要内容为(1)饭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2)各饭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3)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4)旅游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5)各饭店要本着“内紧外松”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6)提高饭店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等等。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

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8、《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3)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儿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等等。

9、《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

3.先悬赏50,请问酒店与顾客之间是怎样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一、是提供服务与接收服务的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所涉及法律。

1.就一般情形而言,应该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制。

2.值得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已久,大多酒店餐饮行业均对其规定与义务比较了解。所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新规定,特别是对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服务项目的酒店的规制。

3.在特殊情形下,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也可能会使当事人一方承担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4.当然,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选用正确最有利于保护法益受侵害一方的法律,而万不可盲目,不知变通。

酒店与顾客之间就权利义务而言,酒店最常履行的是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往往是双方约定的。法定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以下是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问题的基本定义的具体说明。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编辑本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酒店案件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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