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汇编.pdf,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农村土地确权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2.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pdf
争议要强化属地管理;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强求百分之百。
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对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管理服务工作、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
其他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动员和解释工作,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分期分批地推进、作用和程序要求。
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从农村的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按照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经得起历史检验,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承包地块面积。
(六)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实做细这项工作。二、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群众认可;我要确权",可以对照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求,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严格执行《物权法》,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积极稳妥地推进,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保持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为发展现代农业、维护农村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转让、互换,不能怕麻烦、江西、湖北;。特别要注意组织老党员,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本着缺什么,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一、妥善处理。
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它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非做不可,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确保进度服从质量。
对一些试点工作有基础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宁夏、吉林,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近年来,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必须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政策性,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
三、进一步把握政策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认真加以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集中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搞齐步走、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也不要等待观望,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
但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可以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各地围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图省事,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开展这项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地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必须做好的大事、地方全面负责的办法。
先抓好试点、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当地实际出发、四至不清等问题逐渐显现、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再选择江苏,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准确。
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抓紧健全制度,为整体推开创造条件;对一些先期已开展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全面落实。四、进一步抓好重点任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3.土地确权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如下: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 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
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
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 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 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
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 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
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
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
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
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 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
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
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 二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法规依据2013
2013-2014年中央一号中涉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摘录如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
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5.农村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律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年初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015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7.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土地确权法律规定如下: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扩展资料:
2019年开始,有四类人将享受不到土地确权这些福利:
第一类:户口迁出农村的人。现在农民都有钱了,不少农民在城里买了房子,举家迁移,户口也从农村迁到了城市,一跃成为城里人。
但是想要享受农村土地带来的权益,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农村户口。没有农村户口,就没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就享受不到土地红利了。
第二类:土地尚未确权的人。农村土地确权结束了,如果这次错过确权时间,想要再确权的话,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而且,未确权的土地还将会被国家强制收回,到时候农民可就亏大了。
第三类:没拿到确权证书的人。土地完成确权后,国家会给农民颁发土地确权证书。可不要小看了这个证书,国家每年都会下发很多农业补贴,大部分都需要凭借土地确权证书才能领取。
未来土地价值上升,土地确权证书也将变得更加重要。所以,农民完成确权后,不要忘记领取确权证书。
第四类:没有分到土地的人。很多新生代农民从出生到现在,都没有分到土地,且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将延长三十年,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这些人还是分不到土地。
农村土地确权就要结束了,到时候,土地的价值将会慢慢得到释放,相应的土地红利也将越来越多,但是都跟这些人都享受不到。所以说,这类人的损失是巨大的。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9.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国土资源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证书等法律文件为依据,确定村、组等发包主体和土地所有权界限;如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原发包方发生撤销、合并的,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确定撤销、合并前后发包方名称、地界等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期签订的农户土地承包合同、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建立的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法律文件为依据,确定土地承包方权属关系。
以农户家庭户籍、婚姻证明等法律文书为依据,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权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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