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不符合报告,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C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由此可见,A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而B项中被告为县教育局,并非县人民政府,因此B项案件由县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某省人民政府只能制定《某省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全国性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据《人民日报》2000年2月16日第12版报道,当年的元旦前夕,时任武汉市长的王守海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述职报告,陈述自己一年来的任职情况,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的评议。由此可见,D项符合法律规定。
2.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开了两个不符合报告,如何作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2014年我国新《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已经出台,请结合新法重新收集。
一般针对管理体系的内审、监督审核的不符合可以这样做:
1、原因分析:
管理组(或管理部门)对施工(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识别不够,更新的法律法规信息收集不及时。
纠正:
管理部门对更新的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重新收集现行有效版本,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识别和收集。
2、原因分析:
监理对岗位工作责任理解不到位,对管理体系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如程序文件与监理工作要就的某章节)学习不够。
纠正:监理对岗位工作责任、内容进行重新学习,在按最近的监理通知记录监理日志。
如考虑更严格些,可将监理日志检查作为该年度内审的重点检查项——把这条写如纠正措施也可以。
3.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由此可见,A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而B项中被告为县教育局,并非县人民政府,因此B项案件由县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因此,某省人民政府只能制定《某省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全国性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另据《人民日报》2000年2月16日第12版报道,当年的元旦前夕,时任武汉市长的王守海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述职报告,陈述自己一年来的任职情况,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的评议。由此可见,D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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