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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内容

时间:2021-04-19 08:42
本文关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内容,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公共卫生包括哪些内容

公共卫生是关系到一国或一个地区人民大众健康的公共事业。公共卫生的具体内容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SARS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例如对SARS的控制预防治疗属于典型的公共卫生职能范畴。

公共卫生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和妇幼卫生、传染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食品卫生

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从狭义上讲,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差异也比较明显。

2 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是研究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与人群健康的关系,揭示环境因素对人群健康影响的发生、发展规律,为充分利用环境有益因素和控制有害环境因素提出卫生要求和预防对策,增进人体健康,提高整体人群健康水平的科学。

环境卫生是预防医学的二级学科和主干课程,现属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科,是预防医学学生的必修课。环境卫生学是预防医学与环境科学相互结合的学科,并与许多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涵盖领域比较广阔。(1)环境卫生学的基本理论,如人类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基本特征、人与环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环境与机体的相互作用、人对环境有害因素反应的特征等;(2)环境与健康关系的研究方法及应用,包括环境流行病学研究方法和环境毒理学研究方法,先进的细胞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在环境污染物在细胞水平、蛋白质水平及基因水平上相互作用研究的应用;(3)自然环境与健康的关系,如大气卫生、水体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土壤卫生;(4)生活环境与健康的关系,如住宅与公共场所卫生、城乡规划卫生、家用化学品卫生;(5)环境相关疾病,如环境污染与公害病、环境污染与致癌、致畸、致突变危害、微量元素与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等;(6)环境质量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科学阐述环境质量与人群健康的关系。

3 劳动卫生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是预防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旨在研究劳动条件对健康的影响。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创造安全、卫生、满意和高效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生活质量。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的研究和服务对象应包括个体、人群及其所处环境。个体是群体的基础,对职业人群中个体健康状况和异常发病现象的观察,常能获得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该人群潜在危害的证据。同时,充分了解人群所处环境状况,才能判断疾病与环境间的联系。所以,对个体、群体和环境的研究,三者缺一不可。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的任务:首先,是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不良劳动条件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以防止其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其次,是对职业性疾病的受损者进行早期检测、诊断和处理,促使其尽早康复。

4 学校卫生

学校卫生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主要内容包括: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各项身心发育指标、疾病发生、发展状况进行动态的观察、记录、分析,掌握学生的生长发育特点和规律,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的对策或方案,最终达到保证学生健康发育成长的目的。

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教育的内容有: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青少年生长发育常识、营养卫生、生理卫生保健、心理卫生保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常识等。常用的形式有:黑板报、宣传画、广播电视、知识竞赛活动、课堂授课、专题讲座、检查评比等。

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环境卫生是指学生学习、生活、运动、休息的所有场所,重点是教室、寝室、食堂、厕所及运动场。基本卫生标准是干净、整洁、文明优雅、要求环境噪声、通风、采光、照明、教室建筑、黑板桌椅等设施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在宣传教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基础上,应重点对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进行预防和治疗,其中,预防又是重中之重。预防的方法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主动性预防,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条文,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疾病发生的特点,分季节、分年龄进行有计划的预防工作。如夏秋季节预防肠道传染病,小学生预防龋齿,中学生预防近视等。二是补救性预防,一旦发生有可能引起流行的病例,应紧急全体动员,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突出性补救预防。如突遇传染病例的出现,应紧急隔离治疗病人环境消毒,群体免疫注射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有那些

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2.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3. 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4. 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地震灾后卫生防病应急技术指南》等等很多,一下不能全部例出来,你可以买一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书,基本都有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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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才可以看到《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这本书的内容呢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7-10-3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职业道德的涵义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受社会普遍的认可。

(2)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

(3)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4)职业道德 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

(5)职业道德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6)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员工义务的要求。

(7)职业道德标准多元 化,代表了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

(8)职业道德承载着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影响深远。

4.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XX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 本条例所指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的工地。

第三条 建筑工地公共卫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食堂卫生、住宿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的防治。 第四条 XX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管理,并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施工单位评估的内容。

在考核施工单位时,应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作为考核指标。 第六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地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堂和建筑从业人员住宿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八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第九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开办食堂实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 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三)制作、储藏应分区设置,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20公分,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20公分的防鼠板; (四)灶台、案台、清洗池应使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 (五)墙壁应当使用由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六)地面应由防水、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七)应当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废物的设施; (八)制作间的炊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

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从业人员设立清真食堂。

第十条 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采购、加工活动。

第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十二条 由食堂集中提供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第十三条 禁止食堂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远离污水沟、坑式厕所、垃圾场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场等; (二)地面保持平整,墙壁、房顶使用无毒、防霉、浅色涂料涂敷; (三)保持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清新; (四)设有从业人员洗脸、漱口专用间或区域,水池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 (五)不得堆放建筑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筑材料。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设有厕所,其规模与建筑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发现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等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地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建筑工地施工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地食堂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加工的,或者建筑工。

5.卫生法的立法内容有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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