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2013东莞社保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东莞社保规定有哪些
1、补充险实施细则 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 2、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 《实施细则》明确,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按月申报,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城乡居民则以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 3、先享基本险待遇,再享住院补充险 《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住院或特定门诊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首先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付相关待遇。
2.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相关规定有哪些
养老保险要累计缴满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医疗保险男的要累计满30年,女的要累计满25年。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的规定:
三、缴费年限计算办法
缴费年限包括参保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包括大病统筹(1992年在市属企业实施)、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缴费年限除参加该险种年限外,还包括之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上述人员缴费至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不需继续缴费,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东莞社会治安相关法律法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4.东莞社会治安相关法律法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5.东莞社保按规定必须要买哪几种险
社保按规定必须要买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6.东莞市社保法规科职能是什么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设置介绍发布单位: 东莞社保局 发布时间: 2008-4-16 点击次数: 12222 【字体 大 中 小】 【关闭窗口】一、机构设置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东机编〔2001〕85号)等文件精神,市社会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正处级职能部门,内设12个职能科(室):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法规宣传科、监察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农民养老保险科、农(居)民医疗保险科、信访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和社会保险政策研究室。
设纪检组(监察室)。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东机编〔2001〕86号)精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直属市社会保障局管理,内设6个职能科(室):保险待遇核发科、保险关系科、财务科、信息科、咨询服务科、稽核科。
在各镇(街)设立社会保障分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两块牌子、两套人员合署办公的机构,全称分别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分局”和“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市镇双重管理,以社会保障局管理为主,党务工作由镇(街)党委负责管理。二、职能及工作职责1.市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和农(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2)拟定全市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农(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运营等政策,对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 接待信访;承办、转办、督办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访工作、审查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5)组织有关社会保险和农(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6)宣传退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工作;监督检查镇(街)、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7)受市监察局和局党组的委托,领导、组织、协调局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其他受市监察局和局党组的委托而履行的行政监察工作职责。
(8)组织、指导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各派出机构对各项业务的实施。(9)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含农民社会保险,下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2)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业务,核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管理的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报告;负责管理市属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4)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
(5)受市社会保障局委托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6)指导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7)按照上级统一规定,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以及内部自律工作。(8)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服务,受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投诉,并调解有关纠纷。
(9)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涉及的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工作。(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班子分工梁 冰 局长:主持市局全面工作,兼管财务科,不具体联系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张亚林副局长:分管医疗生育保险、法规宣传、信访等工作,联系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茶山、松山湖等镇(管委会)社会保障分局;郭荣新副局长:分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信息、退管、劳动鉴定等工作,协助局长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联系常平、桥头、横沥、东坑、企石、石排等镇社会保障分局;李宝珊副局长:负责机关党委,分管办公室、人事、培训、政策研究等工作,联系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南城等镇(街)社会保障分局;梁绍光副局长:分管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审核、监察、保险关系、咨询服务等工作,联系洪梅、道滘、厚街、沙田、长安等镇社会保障分局。赖肖群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机关日常党务、计划生育、工会、青年、妇联等工作,联系中堂、望。
7.东莞市社保法规科职能是什么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设置介绍发布单位: 东莞社保局 发布时间: 2008-4-16 点击次数: 12222 【字体 大 中 小】 【关闭窗口】一、机构设置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东机编〔2001〕85号)等文件精神,市社会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正处级职能部门,内设12个职能科(室):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法规宣传科、监察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农民养老保险科、农(居)民医疗保险科、信访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和社会保险政策研究室。
设纪检组(监察室)。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东机编〔2001〕86号)精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直属市社会保障局管理,内设6个职能科(室):保险待遇核发科、保险关系科、财务科、信息科、咨询服务科、稽核科。
在各镇(街)设立社会保障分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两块牌子、两套人员合署办公的机构,全称分别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分局”和“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市镇双重管理,以社会保障局管理为主,党务工作由镇(街)党委负责管理。二、职能及工作职责1.市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和农(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2)拟定全市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农(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农(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运营等政策,对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 接待信访;承办、转办、督办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访工作、审查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5)组织有关社会保险和农(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6)宣传退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工作;监督检查镇(街)、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7)受市监察局和局党组的委托,领导、组织、协调局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其他受市监察局和局党组的委托而履行的行政监察工作职责。
(8)组织、指导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各派出机构对各项业务的实施。(9)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含农<居>民社会保险,下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2)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业务,核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管理的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报告;负责管理市属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4)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
(5)受市社会保障局委托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6)指导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7)按照上级统一规定,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以及内部自律工作。(8)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服务,受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投诉,并调解有关纠纷。
(9)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涉及的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工作。(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班子分工梁 冰 局长:主持市局全面工作,兼管财务科,不具体联系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张亚林副局长:分管医疗生育保险、法规宣传、信访等工作,联系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茶山、松山湖等镇(管委会)社会保障分局;郭荣新副局长:分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信息、退管、劳动鉴定等工作,协助局长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联系常平、桥头、横沥、东坑、企石、石排等镇社会保障分局;李宝珊副局长:负责机关党委,分管办公室、人事、培训、政策研究等工作,联系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南城等镇(街)社会保障分局;梁绍光副局长:分管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审核、监察、保险关系、咨询服务等工作,联系洪梅、道滘、厚街、沙田、长安等镇社会保障分局。赖肖群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机关日常党。
8.东莞社保缴纳标准
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
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
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
二、医疗保险缴费说明: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1510元;
2、东莞市户籍: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2%;
3、非东莞市户籍: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用缴费;
四、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3305元、基数下限1510元;
2、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用缴费;
五、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1、缴费基数:上限9015元、下限1803元;
2、单位0.5—1.5%,其中工伤保险按各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不同缴费比例划分为三类:0.5%、1%、1.5%,个人不用缴费。
9.东莞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法律咨询:我刚刚毕业,现在找到一份工作,听说单位要给员工缴纳劳动保险费,请问这个劳动保险费包括哪些呢?
劳动保险一般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指的是自己给自己买保险(现在买商业保险的普通性多一点,应商业保险是看的见的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承办的保险一般都交养老和大病医疗保险这二档为主.养老保险分为四个档次:60%,00%.00%,00%交的钱也不一样.大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档次也是一样的.
商业保险也就是保险,你只要找准一家保险公司就可以投保.
而社会保险你可以到你哪边的比如社会劳动保障局办理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的确定性规定。因此不需当事人协商,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均要履行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的义务,为职工以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奠定基础。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法》第一百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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