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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企业广告宣传法律法规益生菌

时间:2021-04-19 12:18
本文关于乳品企业广告宣传法律法规益生菌,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简述乳制品企业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2.违法开展食品广告宣传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为预防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广告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对广告活动中各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以虚假宣传为主。虚假广告,是指广告活动的主体在广告中采用欺骗的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或者以引人误解的陈述,使受众对特定对象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的广告。

虚假广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欺骗性虚假广告;第二类是误导性虚假广告。欺骗性虚假广告在实践中常表现为产品来源虚假、品质功能虚假、价格虚假等。

误导性广告在实践中经常表现为通过文字、图案等感知物象,使大众产生错误的镜面效应或类推心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针对上述义务性规定,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 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规定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照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以及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这两种情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二是规定了两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若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损害赔偿。 三是规定有关单位“违法”推荐食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协会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利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属于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的处分。 上述处罚规定较为严格,类似于刑法中的“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某种危险状态或某种实害结果,仅仅进行此种行为即已构成处罚的条件。

这些措施对规范上述机构及协会的相关行为具有严厉警戒和惩处的意义。 四是规定对违法广告所涉食品的禁售处罚。

这是针对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设的法律责任。 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在此情形下,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决定。

3.对于食品的广告,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请问奶粉广告是合法的吗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奶粉广告,但婴幼儿乳制品广告中不可以出现可替代母乳的宣传语,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5.对于食品的广告,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望采纳。

6.与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了包括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是我国与食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根本大法。

专门规范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卫生部出台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麦乳精(含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出台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査细则》、《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乳品企业广告宣传法律法规益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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