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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现状

时间:2021-04-19 12:36
本文关于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现状,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现状

我国食品标准的现状和前景 【摘要】目前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该文从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中国食品法律标准的现状,并介绍中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和趋势,并对中国食品标准与食品安全问题及的脱节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法规、食品标准、发展前景、问题解决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根据一定程序要求发布的各类标准,不是一般的技术性文件,而是有效的法律、法规准则之一。食品质量直接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食用劣质食品甚至可能导致食用者致病或死亡。

因此,食品类产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显得更加重要。这项工作虽一直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仍有些值得提起注意的问题。

笔者根据多年从事这类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我国食品标准现状和问题及建议作一阐述,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1、食品标准现状1.1 确立了标准的权威性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明确了标准的法律地位,并先后颁布了计量、产品质监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更进一步确立了标准的严肃性、权威性。

《标准化法》中规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就属于该类强制性标准,而《产品质量监督法》和《食品卫生法》又更具体地说明了严格执行食品标准的必要性、必须性。

1997年夏,武汉市对市场饮用水进行抽查检验,结果表明某厂生产的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立即查封销毁了该批产品,避免了对消费者可能带来的健康损害。1.2 制(修)定食品标准取得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食结构逐步改善,消费者对食品的质量、营养和安全卫生愈加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

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扶优治劣,确保生产、经营和消费三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定了食品方面的部分法律、法规的同时,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制定发布实施了大量的食品标准。经过多年的努力工作,几乎所有的国家或行业、地方的主导产品、名特优产品,均已制定了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据统计,截至1995年全国已经颁布实施的各类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达1963项,企业标准由于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尚未能进行准确统计。更令人可喜的是,许多行业或企业,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争创名优品牌,积极制定了许多严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或企业标准。

例如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制定的酒类、茶叶、奶及奶制品类、饮料类、水果蔬菜及制品类等产品的行业标准45项,其技术要求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为树立绿色食品的优质、营养、安全无污染的良好形象起到了很好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通过这些工作培养了人才、锻炼了队伍,为食品类产品的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做好了技术准备。

1.3 用标准规范生产与营销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建立之初,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督机制尚需不断完善,在食品工业的生产、营销的过程中一些不规范乃至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只有严格执行食品标准,才能适应食品工业的发展,确保商业企业的购销权益,加速食品的开发研究,加强监督检验职能,有效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市场,提高食品质量。

食品标准既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又是有关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评审和监督的唯一准则,是国家、行业或地方进行产品统检、监督抽查或仲裁检验的重要判定依据。例如,我单位承担了1991年度农业部第三届白酒评优工作,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对参评的426个产品进行理化检验和感官评比,推荐了180个部优产品。

由于结果客观公正,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了扶优治劣,促进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1997年初,受山东某地法院的委托,我们对一玉米淀粉购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检验,及时提供了客观公正检验结果,各方在结果面前再无法辩解,使久拖难断问题迅速解决,减少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同时使有关方面更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标准的重要性,提高了质检机构的声誉。

2、中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和标准内容的发展前景2.1中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中国的食品类标准较少,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食品类相关标准开始日益丰富到20世纪70年代末颁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食品的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较少。20世纪80年代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

在1981年颁布的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开创了中国酿酒行业的新纪元。1983年颁布了GB 3865-83《中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和GB3866-83《西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

1985年颁布了粮食、油料检验方法标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标准。1986年和1987。

2.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如何

目前,我国休闲食品市场规模已有万亿元,增长势头十分强劲,几乎是跨越式发展。随着居民消费能力不断提升,休闲食品的快速增长还未停歇,未来前景十分广阔。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趋严格。为保证食品安全,进行此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至关重要。

2016年食药监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共组织抽检了25.7万批次食品样品,整体合格率为96.8%。合格率与2015年持平,较2014年提高了2.1个百分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前瞻发布的《中国食品安全检测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食品行业检测总额达260亿元,到2015年,行业总额达到406亿元规模。多方因素的影响下,食品农产品检测规范化、标准化的情况下,食品农产品检测行业有望保持25%的增长速度。

此外大数据的应用,正引发整个公共卫生领域的变革,食品安全随之进入大数据时代。在此背景下,加强食品安全大数据分析与利用,实现我国食品安全与大数据融合创新,必将成为食品安全领域未来发展方向。

3.关于食品安全与现状、控制及监管的论文

三、对策和措施 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消费者健康,是政府应尽的责任。

食品安全影响面大,涉及到多个部门,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F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又面临市场经济进程加快和适应WTO形势等挑战,因此,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不仅是确保我国消费者健康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工作的迫切要求,需要我们加快制定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同时,要结合对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和国内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采用危险性分析方法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国际惯例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体系,修订并完善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的监管,联合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大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力度,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工作的力度,依法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摊贩和个体工商户,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要落实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卫生部将进一步细化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明确卫生行政部门违规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卫生许可证清理和整顿工作,凡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一律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卫生许可证。

(三)转变监督管理模式,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量化管理制度。 我们将积极吸纳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指导、逐步推广的原则,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实施HACCP管理技术,将监督管理的重点从对终产品的抽检过渡到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管理。

同时,根据GMP和HACCP实施情况,按照食品加工中存在的污染因素,确定危险性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定量考核,动态管理,促进企业改造或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方面加大投入,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四)联合各有关部门,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打假斗争。

虽然食品专项打假斗争已经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仍然存在,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顶风作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正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进一步明确任务,坚定信心,增强责任感,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狠抓大案要案,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采取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的措施,把食品专项打假斗争进一步引向深人。

此外,卫生部门还要与其他部委配合,进一步推动“三绿工程”、“菜篮子工程”工作,从源头、经营环节及消费者参与上控制食品污染,共同培育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 (五)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工作,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

食品安全管理是建立在危险性分析基础之上的。随着新技术在食品生产中的不断应用,食品安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而且这种风险也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加以识别和控制。

我国2000年开始在全国10个省、市对10大类食品的重金属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8大类食品进行了有机氯农药残留监测,对3大类食品进行了有机磷农药残留监测,对6类食品开展了沙门氏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等致病菌的监测获得大量可靠的数据。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完善质量控制,满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扩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途径和内容。 消费者不仅是各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和消费对象,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支持者,已经得到法律的授权和保护。

《食品卫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保护社会团体、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也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今后的食品安全管理中,我们继续扩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途径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机制,让消费者更多地参与食品安全立法、执法活动,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

(七)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提倡、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规定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并对非法经营活动及时予以曝光,使其在社会上无法立足、无处藏身。

要提高对新闻宣传重要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揭露和警示教育。要主动公布当地食品卫生状况,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营造良好食品安全管理舆论氛围。

《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已经六年了。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食品安全还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

我们要以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进。

4.我国在食品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现状的态度和政策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的主要表现形式 依据卫生部自1999年以来公布的全国食物中毒这三个指标的变动趋势(见下表)和卫生部的报告分析,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式不容乐观。

卫生部1999年至2004年全国食物中毒报告表 主要表现在:1.2.1食源性疾病依然是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根据卫生部近年来对食物中毒发生的分析报告,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极大一部分是由于微生物引起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第三条的规定,大量的肠炎和病毒、寄生虫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不在我国法定的传染病报告之中。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发达国家的食源性疾病漏报率在90%以上,发展中国家的食源性疾病漏报率在95%以上。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畅通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因此可以说,没有人能够真正知道我国的食源性疾病的漏报率。就卫生部掌握的食物中毒数据而言,很可能也只是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食源性疾病的“冰山一角”。

1.2.2 食品中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一是抗生素、激素等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和水产品中。

一些地方在种养植中滥用激素类药物以保收成,增加产量。如使用避孕药喂养甲鱼、黄鳝等水产品;在草莓、番茄、香蕉、西瓜等农产品中使用催熟剂、膨化剂等。

二是农产品中残留农药等有害物质。据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对部分省会城市的9个蔬菜品种中的9种农药和14种有害物质残留进行定点检测数据表明,合格率仅为54%。

2002年5月农业部组织对北京、上海、重庆、山东、浙江等5省市的50多个蔬菜品种,1293个样品的农药残留进行抽样检测,22%的样品不合格。2004年农业部在全国第三次抽检51个蔬菜品种3988个样品,农药残留不合格率为9.2%。

2005年第一季度农业部在对全国37个城市蔬菜农药残留进行监测,平均不合格率为5.8%。三是二恶英及类似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食品的污染。

据科技部“十五”重大攻关项目《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每人每天膳食摄入二恶英的量为36.24pg/kgbw,这一污染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使用垃圾焚烧技术造成的污染水平。研究同时表明,二恶英是目前世界已知的有毒化合物中毒性最强的,有极强的致癌性。

1.2.3 新生物技术的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以基因工程技术为主要代表的新生物技术应用于农业产品领域已显现出极大的市场潜力。

如今,转基因食品也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如番茄、大豆油等制品。

据2003年7月3日北京市农业局通报,其在北京市场上抽查的22个色拉油产品均为转基因产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这种生物安全所致的食品安全仍然成为了社全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国内外的研究认为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存在潜在的未知的危害。1.2.4 不法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一是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如南京冠生园生产的“黑心”月饼,敌敌畏泡制的金华火腿,石腊做凝固剂的重庆火锅底料,陈化粮翻新做的米粉等。

二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添加剂)。如用违禁“工业盐”腌制的四川彭州泡菜,添加化工原料“非食用冰醋酸”的山西老陈醋,还有今年闹得谈红色变的“苏丹红事件”等。

三是人为投毒等利用食品犯罪的形势严峻。如2002年南京汤山特大投毒案。

投毒的主要物质是毒鼠强,就在2003年8月18日国家有关部门宣布联合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之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宁夏、四川、广东、河北和广西先后发生6起毒鼠强投毒中毒事件,导致182人中毒,其中9人死亡。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

3.1.1对现行的《食品卫生法》进行全面修正,构建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总结《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研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在修正《食品卫生法》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的概念;二是注重食品安全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如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这里的“公告收回”由于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执行。三是要着眼于全部食品产业链。

食品生产环节繁多,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必须对食品的全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四是科学界定《食品卫生法》与《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关系,逐步建立起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其他单行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规定条款为框架的合理的、有效的、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

3.1.2理顺食品标准管理体制,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6.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哪些缺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下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详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20多部。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该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的驱使,企业往往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2)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3)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3)执法部门运作效率低。 我们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有:卫生部、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等,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某一执法活动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相关部门会因为怕受牵连或利益受损,也会害怕引起重复执法的嫌疑而退缩,不参加联合执法。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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