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教育法律法规颁布时间,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各项教育法规的颁布时间
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标准,建立了中国的学位制度。《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标志我国教育开始走上依法治教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
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时间不是很清楚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法规之一。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 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新《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对新世纪的中国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意义: 1、从教育法制建设角度讲,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也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重要的标志。新《义务教育法》总结了《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义务教育法》作了一次全面的、重大的修改。
2、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无论从义务教育本身、教育法制建设,乃至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对《义务教育法》无论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新《义务教育法》实现了九大突破: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均衡发展的道路。2、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3、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
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从2006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4、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省级的责任。
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5、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6、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7、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
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8、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历史上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
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
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9、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 ) A.1983年 B.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
扩展资料: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1、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2、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我国颁布了哪些教育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5.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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