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组织踏勘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请问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发包人必须组织现场踏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法条做了细化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综合以上法条的意思准确来说是这样: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也就是说招标人要么不组织,要么必须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才能保证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但是这样就会出现潜在投标人碰面,埋下串标隐患。
所以,现实中一般招标人都不组织集体踏勘现场,只是提供项目具体地点等信息,由潜在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并分别接受潜在投标人的书面疑问和统一书面答疑。
2.社团组建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团组建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现场踏勘并取得踏勘证明为报名资格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法条做了细化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综合以上法条的意思准确来说是这样: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也就是说招标人要么不组织,要么必须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才能保证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但是这样就会出现潜在投标人碰面,埋下串标隐患。
所以,现实中一般招标人都不组织集体踏勘现场,只是提供项目具体地点等信息,由潜在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并分别接受潜在投标人的书面疑问和统一书面答疑。
4.我国工程设计施工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l)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其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监事会或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第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l)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组成,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 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第三,持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长依法具有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也可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中推选出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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