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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9:48
本文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种类型是本人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但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具体表现在: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即对表面现象有积极作为的主观态度。

①如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②本人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证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3)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实践中,有些单位为获取微量的经济利益,擅自允许某些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印章、账户、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或手续费。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

一些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业务往来,善意相对人以此认为该“分公司”、“分厂”具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活动。 (5)联营活动所出现的表见代理。

此种情形常发生在隐名联营中,是对联营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而对外则是明显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6)租赁期、承包期满后,租赁方、承包方继续以原来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如期满后出租方、发包方对租赁方、承包方的行为听之任之,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亦应构成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一、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成形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 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三、其它法律法规中的表见代理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以上两种情况均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合伙或婚姻),使第三人相信当事人的代理权,致其它当事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3.法律对“表见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4.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5.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6.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须实际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仅具有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表象,而行为人实际并不享有代理权。 2、须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不论这证书的来源如何,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 当然,在诉讼中,第三人应对这一表象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人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使他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即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3、须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对这种不知情并非第三人疏于注意所致。如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第三人为恶意或有过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目的就是在于维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如果第三人为恶意或有过失,则无保护的必要。 4、须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有过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处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同,就在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的后果有无选择权。表见代理制度规定除非善意第三人放弃外,表见代理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的后果。

这一做法的根据在于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是被代理人的疏于注意所致。

7.表见代理的条件及法律效力如何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经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亦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范围。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他对无权代理行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4)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效力:

对本人来说,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主张前者,他可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主张后者,他可向本人追究责任。

扩展资料:

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表见代理

8.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度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专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属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9.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表见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由于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是审判实践中的落脚点,因此必须对此予以认真对待。 1。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法院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笔者认为,若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而不应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否则就混淆了表见代理的法律概念。 2。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 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3。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

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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