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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暴力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20:24
本文关于国外网络暴力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国内外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不同点,举几个例子详细说明一下

日益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正越来越严重威胁着各国及全球的社会与经济安全,要求各国政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加拿大颁布了《网络加密法》、《个人保护与电子文档法》、《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权益的规定》。

美国参议院去年提交了一份有关保护网络安全的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实施反黑客计划,目前正在计划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以保护网络安全;1999年7月,美国政府责成联邦调查局组建了联邦入侵侦测网络(FIDNET),以监控政府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另外,还计划2003年建成计算机安全防护系统。今年初,在黑客对美国网站进攻不到一周时间内,美国总统立即主持召开了网络安全会议,寻求对付黑客的策略。美国政府要求国会今年增加20亿美元用于提高网络安全,2003年将达到83亿美元。美国政府正在修改关于监视电子邮件的法律,以使执法部门能够更容易地监测互联网上的通信内容。政府表示,这项法案将增强对合法隐私的保护,因为它要求联邦调查局在进行互联网监听时,要像进行电话监听一样,获得司法部高级官员的批准。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

日本政府决定2000年度拨款24亿日元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国际刑警组织的总干事肯达尔曾宣布,该组织要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商谈,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以帮助各国政府和公司应付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这个反犯罪情报网络一旦建成,就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并将这些情况向各国政府和公司通报,以作防备。国际刑警组织也正在拟定防止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规章,但是,随着计算机及网上犯罪行动的日益猖獗,国际刑警组织认为,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还要进一步采取行动。

欧盟执委会也宣布起草一份作战计划对抗网络犯罪行为,并与欧盟成员国及一些上网的公司举行一系列会谈,敲定书面政策。这套政策可能要求执法机关培训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并着眼于加强欧盟诸国警力跨国合作。

2.关于网络暴力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暴力方面的法规现在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其次,根据网络暴力侵犯的权益,适用的法律也有不同

3.网络暴力在法律规定第几条

网络copy暴力方面的法规现在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bai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du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zhi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dao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X的等等情况。

其次,根据网络暴力侵犯的权益,适用的法律也有不同

4.网络暴力是否违法 我国有关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

法学上目前还没有“网络暴力”的说法,没法给予严格的法律定义。

网络暴力通常都被认定为民事侵权的范围,但如果有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公开、长期地对他人进行恶意的侮辱、诽谤,当事人可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加强多边合作机制与协调处理机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扩展资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受害者,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打破着道德底线。

网络暴力的危害很广,从近年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进行汇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混淆真假真真假假的世界,尤其是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社会,真假原本就难以辨识,而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冲击下,原本难以辨识的真善美和假丑恶变得更加难以区分。通常,对真理的曲解并不在于信息源本身,而在于真理在传播的过程中被歪曲混淆,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真理被曲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混淆了对与错,真假难辨。

2,侵犯权益网络暴力中,参与者非理性的群体攻击侵犯了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并直接侵扰了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尤其人肉搜索风靡开始,网民已不再局限于在网络上通过语言文字或图像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攻击讨伐,通过人肉搜索手段直接从网络虚拟社会渗透到现实社会,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进行骚扰。

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人有名有姓,却找不到具体的实施伤害的人,正因为如此,参与的网民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肆意而为。网络集体暴力中,网民很少考虑到当事人的心理。

而当事人因网络暴力事件,所受的惩罚完全非等量惩罚。当事人需要道德谴责,需要法律制裁,但绝对不需要披着道德外衣打着正义旗帜的暴力去解决。

3,影响价值观除了直接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外,网络暴力行为的频繁发生,会影响网民的价值观。正确的价值观念是人类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美好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他们的行为和处事方式。就学校食堂旳例子来说,每到吃饭时会很拥挤,楼梯中总是人头攒动,但是却乱中又井然有序,就是价值观念在发生作用。

交通规则的道理相同,在交通规则还未制定、红绿灯都还不存在的世界,马路上来来往往的行人、车辆也会互相相让,以使每一个通行的人能快点到达目的地。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影响了个体的价值观,进而影响个体的行为。

4,社会和谐网络暴力事件加速个人信息的泄漏,引发社会恐慌,阻碍和谐社会的进程。2012年4月半月谈对公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进行了网络调查,参与人数4142人。

其中对于个人信息是否泄漏的调查数据显示:30%的人多次遭遇信息泄漏状况,40%的人偶尔有信息泄漏的状况,仅15%的人极少遭遇此情况,且15%的人对自己信息是否泄漏尚不清楚。由此可见,至少70%以上的人遭遇过不同程度的个人信息泄漏状况,个人信息安全关系到个体的切身利益,个人信息遭到侵犯,使得当事人缺乏安全感,容易引发不安情绪。

网络暴力事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泄漏了网民的个人信息,更加增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引发了社会的恐慌情绪。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是有共通之处的,有的学者则直接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

按照这样的说法,网络空间,是人们生活的空间,是一个以虚拟为形式的“现实社会”。那么,在这样一个社会所受到的一切影响也必然会作用到现实社会。

网络暴力是“舆论”场域的群体性纷争,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可以说是网络自由的异化,这无疑阻碍了和谐网络社会的构建。与现实社会的暴力行为相比,网络暴力参与的群体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因此某些意义上说,可能比现实社会的暴力产生的危害更大。

网络暴力的产生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危害大、影响范围广,而且蔓延趋势严重。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络暴力。

5.网络暴力是否违法 我国有关网络暴力的法律规

网络暴力方面的法规现在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其次,根据网络暴力侵犯的权益,适用的法律也有不同

6.中国有对网络言语暴力进行法律约束吗

在互联网上,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们使用语言更为随意和不加约束,散布谣言、恶意攻击、谩骂泄愤、人肉搜索等现象相当普遍,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

我国目前尚无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的专门法律规定,但有一些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维护网络安全的法律规范涉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扩展资料:今年7月底和8月初,英国和中国两名14岁少女分别遭到网络欺凌,导致前者上吊自尽,后者被迫退学。“网络欺凌”指人们利用互联网做出针对个人或群体恶意、重复、敌意的伤害行为。

许多调查显示,青少年处于网络欺凌的重灾区,不仅受害者人数众多,也是肇事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针对网络欺凌国内尚无法律约束,也缺乏教育、引导手段。

上周召开的2013年中国互联网大会发出倡议,希望全体网民坚守“七条底线”,其中包括公民合法权益底线和道德风尚底线。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通过课堂教学、设立法规等方式打击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可是我国目前教育界、法律界及相关部门对网络欺凌的保护和干预工作都处于起步阶段。

有一个原因是,和现实世界类似,许多青少年在遭受网络欺凌后选择保持沉默,他们羞于启齿,害怕报复或担心这样会让他们失去接触网络的机会。在上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调查中,有33.5%的受访者表示在遭受网络暴力后不会告诉任何人。

2005年,英国的慈善机构“全国儿童之家”对770名11-19岁青少年的调查中,28%的人选择不把受欺负的事情告诉任何人。2006年“美国网络安全机构”一项对1500名4-8年级学生参与的网络欺凌调查也显示,58%的受害者未告诉父母。

暨南大学团委副书记李静对此忧心忡忡:“现在大多数学校没有制订和实施有效的反欺凌政策和措施。现有法律对网络欺凌问题也没有予以规制。

有些人认为欺凌不过是小孩子特别是男孩子之间的打闹或玩耍,认为这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周葆华认为,网络欺凌的原因主要是“每个人人性中都有比较阴暗的一面,希望拥有权力,希望以一个强者的姿态对弱者发出攻击。

因此,一旦在网上发现一个某些方面的弱者,他们就可能聚集起来,恃强凌弱,由此获得满足感和发泄感”,网络的匿名性、群体性和哄客性又助长了他们的气焰。要解决这一问题,周葆华认为,主要是要培养他们在发言中确立一种平等的交往观念和理性的交往意识。

除了加强行业督导和立法之外,对青少年要加强德育和法制教育,可以在学校开设网络道德教育课程。关于互联网安全,我国也有一些立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今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2014年6月底前完成网络实名登记制”。

可是,对网络暴力做出具体规定的只有部分地方性法规。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表示,对于网络暴力,我国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来约束,在现有法律中也多是模糊笼统的表述,可执行性不强,对网络暴力行为也没有定性,要制定具体法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青少年处于网络欺凌重灾区 已引发多起自杀事件。

7.外国对互联网监管有哪些“狠招”

美国:依法管网,多级控管 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地,也是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法律最完备、机构最健全、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总的来看,美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有如下几大特色。 第一,依法管网。

早在 1977年,美国便颁布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开创了将法制引入网络空间的先河。可以说,互联网在美国每向前发展一步,法律都会如影随形般地紧紧跟随。

正是与互联网活动有关的法律体系,使行业准入、数据保护、网络沟通、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网络行为得到了保驾护航,让欺诈、诽谤、色情、盗版等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震慑。 第二,与时俱进。

进入 21世纪以来,随着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日益突出,以及即时通信、社交网站等新兴网上通信、传播工具的出现,美国一方面努力通过立法完善对通过网络散播、沟通恐怖主义信息的打击,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对新兴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手段,以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外泄的防范,为公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上网环境。2012年 2月,美国政府提出《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要求企业在使用网民数据时必须保持透明,并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

第三,力量整合。近年来,美国相继成立了“反击网络黑客指挥部”、“国家网络安全与通信整合中心”等专门机构,整合联邦政府不同部门的网络监管职能,及时发现、阻止和惩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加拿大:强调“自我规制” 加拿大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

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上加拿大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

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上,加拿大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

“自我规制”实践的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网络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推进对有争议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加拿大实施网络实名制法律意在要求互联网行业实行严格自律。

墨西哥:完善立法,遏制谣言 随着墨西哥经济的增长,其网络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然而,信息化进程在给墨民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有关互联网的不文明行为和犯罪活动也随之大幅增加,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问题,墨西哥政府探索通过完善立法等多种方式对网络谣言说“不”。

墨西哥东部韦拉克鲁斯州2011年9月专门出台新的《动乱法》,首次对网络犯罪的量刑提出明确界定标准,规定在互联网上制造和发布假新闻的行为构成“破坏社会稳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塔巴斯科州等多个自治州也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填补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震慑网络犯罪和网络上的不文明行为。

同时,墨西哥当局不断增加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的预算开支,通过聘请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来扩建“网络安全军”,意在打击通过网络散布贩毒、贩卖人口信息等趋于复杂化的网络犯罪行为。 此外,墨西哥许多政府高官带头在社交网站开设实名账户,直接同普通网民进行沟通和交流,引导民众树立文明上网之风。

墨西哥一些国会议员和学者还强烈建议政府应适时启动社交网络实名制。 阿根廷:互联网监管,重在保护青少年 阿根廷政府曾出台一系列关于消除数字鸿沟的计划,旨在于2015年前实现阿根廷国内1000万家庭接入互联网的目标。

有关数据显示,目前阿根廷互联网用户较其他拉美国家更为年轻化。互联网的普及和青少年广泛使用网络也滋生了一系列问题,目前阿政府和社会为规范青少年上网花费了较大精力。

阿根廷主流媒体《国民报》在其评论文章中指出,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规范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滞后性明显。推动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

同时,依靠法律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可以有效保护使用者权益。 当前,阿根廷立法机构加大推动互联网管理的相关立法进程,各界强烈要求立法管控几项网络犯罪,包括借助网络交友手段实施性侵犯、在社交网络伪造名人身份实施犯罪、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服务商及搜索引擎对隐私的保护不力、网络著作权侵犯等。

英国:法律剑指网络诽谤 英国司法界专家曾公开表示,必须针对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站屡屡出现侵害公民名誉和隐私的行为进行立法,以保护公民不受虚假信息的侵害。他指出,目前互联网上不断呈现“暴民统治”的状态,一些人随意散布他人隐私,诽谤和污蔑他人名誉,甚至出现了声势浩大的“社交网络审判”现象,这些情况对受害人造成了持续的伤害,有时甚至不可修复。

英国现行诽谤法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誉的内容一旦发表,就会被认定为诽谤,而直接或间接传播相关内容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赔偿。 法国:依法管网。

国外网络暴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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