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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21:36
本文关于市政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哪些

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2.《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建城[1992]68号)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95)建城市字第1号)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市政工程: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

2.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哪些

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

2.《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建城[1992]68号)

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95)建城市字第1号)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市政工程:

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

3.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哪些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

2.<<;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建城[1992]68号)

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95)建城市字第1号)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7.<<;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4.关于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城市建设管理与法规科

负责建设行业重要地方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意见、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燃气热力、市政工程建设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燃气热力、市政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等资质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5.城管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地方也有管理规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

以下是各法律法规的总称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6.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需要哪些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政府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等。

需要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

7.城市管理有那些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外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

8.城市管理法规都包括哪些内容

在北京城市近代化过程中,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各个时期立法机关状况及立法概况;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制度建设;各个时期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等。

下面分5个历史时期就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做一简要概述。 一、清末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创立 北京近代城市管理始于1906年内外城巡警总厅的设立。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势力的侵入,新的事物和现象不断出现,社会危机逐步加深,旧的城市管理机构和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进行变革。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并实施分区占领,为稳定秩序,日本在其占领地内设立军事警察衙门,各国亦联合绅商设立安民公所。

《辛丑条约》签订后,各国交还占地,清政府即仿效日军警察机构设置警务处,并在安民公所的基础上成立善后协巡总局。1902年善后协巡总局改为工巡总局,1905年改为巡警部,1906年巡警部易为民政部,并于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全面负责北京城的管理事宜。

巡警总厅内设总务、行政、卫生、消防及司法行政等处,分别负责机要、统计、警事、治安、护卫、刑事、户籍、正俗、营业、交通、建筑、卫生、防疫等。内外城巡警总厅之设是北京城市管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一次体制、机构上的变革,是一个质的变化。

北京自此开始形成比较完整、独立的城市管理体制,实现了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和军事管制的分离,并直接导致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产生。 北京第一批近代市政法规即产生于巡警总厅时期,主要有两类:一是组织法规,如《内城巡警总厅设官治事章程》、《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等,规定了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的组织原则、统辖范围、主管事项及办事规则等;一是具体的市政管理法规,这些法规由巡警总厅制定,由其上级部门核定颁布,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道路交通法规,包括《改订清道章程》、《清道执行细则》、《管理地排车专则》、《管理大车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规则》。

第二、医药卫生法规,包括《厅区救急药品使用法》、《预防时疫清洁规则》、《卫生处化验所章程》、《卫生处化验所办事规则》、《卫生处化验所化验规则》、《管理种痘规则》、《内外城官医院章程》。 第三、饮食服务行业管理法规,包括《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管理牛乳营业规则》、《各种汽水营业管理规则》、《管理各种汽水营业执行细则》、《肉食品之预备与贮藏法》、《管理剃发营业规则》、《管理旅店规则》、《管理浴堂营业规则》。

第四、市场管理法规,包括《内城官立东安市场管理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地租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管理规则》。 第五、矫正收容法规,包括《创办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内城贫民教养院管理规则》、《贫民教养院附设疯人院简章》、《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中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教养女工厂章程》、《外城公立贫民养济院试办章程》、《外城贫民工厂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初级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中级章程》、《民政部习艺所试办章程》、《重定济良所章程》。

第六、特种行业管理法规,包括《戒烟局章程》、《戒烟局管理规则》、《管理公和私立戒烟局章程》、《管理娼妓规则》、《管理乐户规则》。 二、北洋时期北京法制概况 (一)立法机关的情况 整个北洋时期北京依然没有一个独立、统一、完整的市政机构。

有权做出这些行为的机构主要有京师警察厅、京师学务局和京都市政公所,这是当时最主要的三个市政机构,同时也就是三个最主要的立法机关。 1、京师警察厅。

京师警察厅的前身即是内外城巡警总厅。1913年民国政府内务部改革警制,将巡警总厅改为京师警察厅,直属内务部,作为北京全城的管理机构。

京师警察厅比巡警总厅有更为完备的组织系统和更加广泛的管理职能。京师警察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治安机关,而是一个综合的城市管理机构,在相当程度上执行着后来的市政府的职能。

运用法规管理城市是京师警察厅进行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法管理不仅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更是实际社会生活对城市管理者提出的必然要求,为了有效地完成如此广泛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法规便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京师警察厅在其存在期间先后修订了数百件法规,涉及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主要立法机构。

2、京师学务局。京师学务局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教育行政机构,其前身是京师督学局和八旗学务处。

该局设于1912年,为教育部组织机构之一,负责管理京师各项中等以下学校事务。京师学务局是此一时期京师教育法规的主要制定者,其内容涉及劝学督导、私立学校、教育经费、教师、校务、学校体育卫生及私塾整顿等。

3、京都市政公所。京都市政公所成立于1914年6月,是北洋时期负责办理京都市政的专门机构。

但由于事实上京师警察厅并未移交出其在卫生、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京都市政公所的工作仅限于京都市的街道修建和整修疏浚沟渠等,。

市政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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