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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物鉴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06:36
本文关于民间文物鉴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 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

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2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八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第十四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

3.新出台的文物法规的全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 文化部关于在对外合作出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加强文物出口监管公告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

·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

· 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

·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 邮电文物征集保护管理规定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这么多是哪部

4.我国对收藏品的监管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民间收藏支援至少可追溯到封建时期,已经历几千年历史,c遭受无数战乱,几天在人货的破坏,但其蕴含量远超过官方博物馆的常量,是国家必须加以重视和宝贵文物资源,然后明街产品在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执法,法律等现象,对民间藏品的有效保护,形成的其他阻碍。

那发进取的规定,脱离实际拍卖环节的指甲拍假,恶意哄抬拍品价格及用物拍卖进行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明天文物先进没有门槛,毫无规范等,那像重生之此烟无墨流通市场形成的成绩估计法违法的局面,而政府在文物流通的过程中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本文结合,。

5.贩卖从民间收集到的文物犯法吗

具体要看对应法律的哪一条了:以下是与你的问题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文

1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更具体的可见 /view/45407.htm?fr=ala0_1

楼上的回答显然没有顾及这些。此外,还有很多相关的法律,但以此为根本。刑法中,大约有5个罪名是与文物相关的。

宪法、物权法与文物法之间的关系,缺乏司法实践。

6.文物保护法是如何规定文物保护局的责任的

文物保护法是针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文物保护局的职责根据文物保护局的级别不同而不同。下面以国家文物局的职责举例: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

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方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面是省一级文物局的职责,以河南为例。(不同省份职责有差别)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负责督促实施,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

(二)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省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全省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

(六)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七)组织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

(八)负责全省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九)负责编制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负责全省文物经营机构的审批和文物鉴定机构设立、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活动的管理。负责国家驻我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全省文物系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指导文物单位开放等相关产业发展,指导省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二)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负责文物进出境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7.文物司法鉴定有没有这回事

来源: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

华夏收藏网讯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为,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通知,批准天津市文物开发咨询服务中心、黑龙江龙博文物司法鉴定所、西泠印社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厦门市文物鉴定中心、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广东省文物鉴定站、云南文博文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等7家文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既然是试点工作,说明还没有正式的纳入法律,应该还不具备文物司法鉴定。等试点结束了就会有结果了。

8.自己挖出文物是否要上交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挖出某一动产,如果能够确定其所有人或有继承人的,则由该所有人所有。

如果所有人不明,则直接归属于国家,程序上参照拾得遗失物规则。 这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国家公有的意识形态在法律上的反映。

而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地区,一般规定,在自己土地(或动产)中发现的,则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或者动产)中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由发现人和所有人各取一半。 瑞士较为特殊,规定由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是如果发现的是文物,则另有规定。各国各地区一般都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意大利等国家更为细致,规定为归市、州等所有,不是空洞的归“国家”。

但是都可以理解为,归属于政府或公家。 原因在于,文物这种东西,附着了人类社会的活动痕迹,或者前人的智慧、艺术、审美等等,除开经济价值以外,更多的是艺术价值、研究价值等,而这些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共同体利益,一般不因个人的发现或先占而所有。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领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包括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都属于国家所有。 但并非所有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中有具体规定,例如基于继承等保有某些文物所有权的,则不属于国家所有,属于民间文物收藏和所有。

其实,不止是文物,如果发现的埋藏物,属于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等,一般法律都规定为国家所有,或政府所有。大概都是因为这些类型的埋藏物中附着的是大部分人的公共利益、人类共同体利益,个人若为所有则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至于国家能否很好的代表人民行使,或者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那是另一个讨论的话题。 ps。

多说一点题外话。四川发现的天价乌木,虽然是从土里挖出来的,对其进行法律适用的时候,就存在法律空白。

它既不是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虽满足埋藏的特性,但根据传统民法的定义,埋藏物规定的是“原先有主而现在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才是埋藏物,而乌木是自始无主的“无主物”,但无主物一般基于先占,但先占在我国并未直接规定,在民间作为法律习惯使用,但天价乌木因为价值太高,直接由发现人先占也不合理。 虽然从最终的法律归属上来看,除开定义为无主物,其他定义在我国均指向国家所有。

民间文物鉴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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