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醉酒致死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醉酒导致死亡原因的法律界定
1、此种情况,很难说一点责任都不承担的,毕竟人喝酒的酒量是有限的,应当尽量劝其别喝。这在法律上叫注意义务。
2、一般不涉嫌犯罪,只是根据情况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3、酒友之间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不强迫生病或不宜喝酒的人喝酒,不劝开车的人喝酒,阻止喝酒的人酒后驾车,不强行给已醉酒的人灌酒,送醉酒的人安全到达住所交予其家人照顾,如发生意外应立刻送诊就医等等。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宴会的主办人和喝酒的召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酒友。
4、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具体情况不同,酒友之间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其一,聚会中没有劝酒和灌酒,酒后大家都还清醒,一般互相关照一下即可离开;其二,没有劝酒或灌酒,但有醉酒者不能自己回家,清醒者就应护送。即使护送不到位发生意外,也可酌情减轻护送者的责任;其三,如果在喝酒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就要严格履行护送义务,否则出了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
2.最新法律法规喝酒致死最多赔偿金额多少
喝酒死亡赔偿没有具体的数额,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强迫劝酒的人。
通过故意灌酒,言语刺激性劝酒等方式强迫对方喝酒,并且在对方已经醉酒或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依然劝酒等,此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喝酒可能对对方身体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的人,此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因饮酒而发生的危害后承担法律责任; 3、共同饮酒后未劝阻饮酒者驾车离去,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因事故受害的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唆使饮酒者酒后驾车的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6、醉酒者丧失意志的情况下,共饮者有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新的喝酒死亡法律条款
没看到过喝酒死亡的准确条款,发生这种情况,多半是按照侵权责任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虽然我们是大陆法系,但现在也在参照英美判例法确认责任,通常这种情况以是否劝酒、劝导为追究责任的基本标准:和亲朋好友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4.2017喝酒致死赔偿标准
一、一起喝酒的人死了,需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死亡按一级伤残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死者生前的平均工资等情况而定,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解决。
二、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
1、伤亡者责任
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2、组织者(含召集者)责任
无论组织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参饮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尊长或领导参饮的,即使未劝酒但放任受害人过量饮酒,应与劝酒者负同等责任或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判断承担责任的比例;
3、参与者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扩展资料:
含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金额计算
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
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注:
1、按照这一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
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死亡赔偿金
5.新的喝酒死亡法律条款
没看到过喝酒死亡的准确条款,发生这种情况,多半是按照侵权责任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虽然我们是大陆法系,但现在也在参照英美判例法确认责任,通常这种情况以是否劝酒、劝导为追究责任的基本标准:和亲朋好友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6.刑法里关于醉酒驾车至人死亡的新规定
刑法对醉酒驾车至死有严格的规定:
《刑法》 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7.喝酒致死同桌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共同饮酒人注意义务的内容
从《侵权责任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得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是:
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共同饮酒过程中即使没有其他共饮者不饮酒的权利,但在共饮人处于明显醉酒状态(如控制能力减弱、语无伦次等),出现酗酒、醉酒或者其他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已经进入兴奋状态的共饮人停止酗酒。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还要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状态。
2、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饮酒有可能导致饮酒人身体控制能力减弱、生命健康受损。对于醉酒甚至可能危急其生命的共饮人应当给予关照以最大限度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亲友照管或者护送至医院救治,并妥善保管好共饮人身上财物。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强迫饮酒、恶意劝酒的行为是对共饮人生命健康权的直接侵害,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同饮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同饮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因共同饮酒行为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他共同饮酒人伤亡,而使其他共同饮酒人生命健康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共同饮酒致人伤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于当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醉酒致死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排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就是另外两种:
1、过错责任原则
同饮者对共同饮酒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按照主观上是否具备过错为一般一句。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来确定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由此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在本案中,同宴的同事与死者甲共同饮酒,彼此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甲饮酒后的反应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均应积极避免酒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尤其组织者,更应对醉酒者尽到护送回家或通知家人接回等义务。共饮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必要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甲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导致过量饮酒,自陷于危险境地,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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