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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1:42
本文关于废气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2.急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光看法律也没用,还得看你们所处的流域,当地的环境背景。

关键的还得看你们当地环保局,要主动与其接触,他们自然会提醒你们应该注意哪些,应该怎么做!毕竟最终的定价权在他们手中,同样的行为,可以罚1W,也可以罚你10W。而且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也有地方处罚办法,下面罗列了一些,仅供参考水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6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3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3项: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含汞、镉、铬、氰化物等可溶性剧毒渣向水体排放或直接埋入地下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1项: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废水或废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2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5项: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1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超标废水或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2款、第16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船时任意排放或丢弃污染物,造成污染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4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4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或处理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批准使用场所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露天堆放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地表水体岸坡堆放垃圾、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3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地面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关闭沿岸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2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4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没有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造成水污染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

3.一般和重点排污企业,废水、废气的年监测频次的要求

每年都要对自己排放的废气废水等进行监测,主要是便于掌握自身污染物排放情况,另外就是便于每年进行排污申报作为数据依据。

虽然没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每年应当进行多少次监测,但由于监测数据在排污申报中有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监测数据就不能完成每年的排污申报工作。

关于排污申报具体条款可参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其中都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或分贝值等监测数据的,而对于举报、谎报的情况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4.国家针对环保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地方环保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取《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相关规章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条例

对外贸易部关于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指未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爱护树木花草公约

公约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

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应渣不得收费的筒子

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地方环境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

6污水综合排放败走GB 8978-1996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席蚀性鉴表GB5085. 1-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急性毒性鉴表Gb5085.2一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浸出毒性鉴表Gb5085.3-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上海垃坡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一1995

保护农作物的大区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国家经济政策

国家防治改革委关于减低小火电机组上网

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购实施的意见

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5.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是基本法,还有大量的专门针对某一种污染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等.自然资源法也从管理不同资源的角度涉及了对环境的保护.如水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还有生态保护建设法,宗旨在于保护生态平衡,是环境保护的高级形态.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区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法,防震减灾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是从防患未然的角度来保护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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