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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6:48
本文关于越权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我国符合越权无效原则的法条

越权无效原则属于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我国无此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不能超越议会授予的权限,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2.关于法人越权的法律

合同法第五十条 【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里的不应理解为公司(企业)超越业务目的范围或经营范围,而应理解为超越的是公司(企业)章程赋予他的职权,但基于他是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享有签署合同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3.越权执法的后果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人员越权执法可能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及知其公务人员超越法定的权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行政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或者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及其人员在无法确定授权或道委托(包括超越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而越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是彰显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也是任何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但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版善。

查明相关事实是开展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若相关事实未调查清楚,就作出相关决定,不仅没权有解决行政争议,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更会导致败诉风险。

5.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什么意思

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中心原则,任一公共当局都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外行事。越权无效原则最初创制于英国,而且,英国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地扩展并修正了这一原理。现在,英、法、德、美、日等国家普通采用了这个法学原理,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政府活动中也贯彻了越权无效原则。

(一)行政越权无效原则的概念

越权无效原则最初创制于英国,也是英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任何越权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命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即“剥夺了法律上的有效性”。这就是英国关于越权无效原则的最基本的表述。越权之诉也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项主要制度。在美国,超越职权是指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力和限度。法国被称为“行政法母国”,越权之诉是法国行政法上的最重要制度,这也是越权无效原则在法国行政法上的直接体现。在德国,法律要件的中心涵义是一切行政权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授权,越权无效。

“越权”在中国行政法学上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需要说明的是,英国越权无效原则中的“越权”涵义,比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的“越权”概念涵义宽广。

在中国,行政越权又称为行政超越职权,是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简称,目前国内关于行政越权主要有如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在积极的行政活动中超越了法定权力界限,从而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的行为。

第二,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和法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授权委托范围。

第三,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

第五,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它的权利,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简言之,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没有法律根据。

第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越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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