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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法规汇编2014

时间:2021-04-20 18:54
本文关于信托法律法规汇编2014,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四、投资管理方面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五、税收方面1、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条,(1)未于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2)于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中国的收入与该等机构、场所并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指于境外司法权区注册且于中国无实际管理实体的机构或实体)均须就其源于中国的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同时,根据适用于在中国组建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于中国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内基金)的现行税务体制,于股票买卖中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及来自国内基金自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息均获免徽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六、优惠政策方面中国各地为鼓励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已出台一些针对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通常涵盖税收、房租减免、奖励、办事服务等方面。七、特殊行业规范此外,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从2014年2月7日开始,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事后登记备案。

2.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你好,信托公司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经常出现的,在2014年,专业人士就家庭信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些结论,借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家庭信托食欲那种类型的信托呢?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基本特征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 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对家族信托定义如下:“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信托业协会的以上定义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托的本质特征。

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根据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性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家族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有人曾经做过统计与比较,在家族信托中,家族财富管理的比重只占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务性管理的比重要占到四分之三。

因此,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资金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家族信托的初级版本,未来需要升级和完善。3、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受托人的选任、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另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因此家族信托属于意定信托。在不违反《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做出各种约定和架构设计。

4、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

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的责任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二、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

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

可见,信托制度诞生之初,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信托制度的出现并非委托人出于对投资的需求及财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现代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初期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出现的,后来作为专业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机构而独立出来。

由此可见,从家族信托从源流上属于民事信托,其与营业信托的区别如下:1、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受益人并不限于委托人自己,还包括诸多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属于自益信托。

2、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适格的受托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离岸信托还可。

3.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四、投资管理方面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五、税收方面1、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条,(1)未于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2)于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中国的收入与该等机构、场所并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指于境外司法权区注册且于中国无实际管理实体的机构或实体)均须就其源于中国的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同时,根据适用于在中国组建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于中国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内基金)的现行税务体制,于股票买卖中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及来自国内基金自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息均获免徽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六、优惠政策方面中国各地为鼓励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已出台一些针对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通常涵盖税收、房租减免、奖励、办事服务等方面。七、特殊行业规范此外,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从2014年2月7日。

4.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一、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信托的特征: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特征,其实质是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或安排。 信托具有五个特点: (一)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这里的财产权包括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 (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这使得信托制度具有了独特的破产隔离功能。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五)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同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物的职责",以上规定使信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正是由于信托具有这些特征,使其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功能。

三、信托财产的范围及其独立性: (一)信托财产的范围: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二)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四)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五)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信托当事人的范围及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 委托人 1、范围: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权利:共有五项。 第一项是了解情况权。

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第二项是查阅复制权。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三项是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

即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四项时要求委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权。

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

5.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哪里能看到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教材中“期货基础知识”科目参考教材为《期货市场教程》(第六版)(中国期货业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期货法律法规”科目参考教材为《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三版)。两教材具体购买办法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中公布。2014年的期货从业考试即将开始,现在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你可以加下这个期货从业考试qq群274020408,有备考讲义和历年真题哦,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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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法规汇编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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