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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22:12
本文关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2.农药法律法规

国务院有一部《农药管理条例》,是2001年修订的法规。

其它的还包括三个农业部令和两个公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3个农业部令。

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944号),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农业部公告第945号)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个公告

3.与农药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想了解所有与农药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则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二章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六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 第七条 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

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

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 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七条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第十八条 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五)具有与该。

4.中国有哪些法律条文是有关农田的农药用量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5.中国有哪些法律条文是有关农田的农药用量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29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12-28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2-28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法规: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2001-11-29

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09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03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2-01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05-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8、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02-05

规章类太多

6.植保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并且在不断修订和完善,我们 只要了解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可。

下面介绍与植保 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重点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书 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08年1月1 日施行。 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劳动者权利的 大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用工形式和被雇佣者应遵循的法 律依据,是在劳动合同中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其第四十八条:从事品种选育 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 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 病虫害接种试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修订。

明文规定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 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 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 4。

《植物检疫条例》 1992年经修订发布。《条例》规定,凡是种子、苗木和其他 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人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 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是经常 遇到的事情,如承包合同、雇工合同、买卖合同等,了解和运用 合同法,就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就有 法可依,使我们的经济活动有序地运行。 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由农业部发布,1997年修订。 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各级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植物检疫对象 的划区、控制和消灭及调运,产地检疫,国外引种检疫等,并规 定了具体的奖励和处罚事项。

在规定的实施植物检疫名单中包括 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 产品。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11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有关农产品生 产的法规,其中第四章农产品生产中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 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的事 项有:(一)使用农业投人品的名称、来源、用量、用法和使用、停用日期;(二)动物疫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 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

8。《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由国务院发布,2001年修订。

内容包括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监督和农药使用等八章第四十九条。 下面仅就第四章农药使用中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 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 件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 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 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 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 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9。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2007年7月1日农业部通过并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 新的农村组织形式,是在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方向,可以认为是继“包产到户”和“联产承包”之后农村发展的新阶段,是我国 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如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中开展植 保工作,将是蔬菜植保员必须了解和熟悉的内容。

除上述法规和条例外,凡是相关的法律都应了解,同时要经 常注意由于生产形势的发展,国务院、农业部和相关部门会不断 完善原来的法规或条例并会颁布新的法规或条例;上述法律法规 不仅是植保员规范工作的依据,同时也是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依 据,同样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武器。 另外,各省或地、县根据本地 区的具体情况,还应制定本省或本地区的《植保条例》,这些条 例更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认真学习和遵照执行。

7.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大概有以下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一)综合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种植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畜牧兽医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四)渔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五)农机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 (六)农垦 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 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七)科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八)市场信息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九)农村合作经济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8.中国有哪些法律条文是有关农田的农药用量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29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12-28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2-28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法规: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2001-11-29 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09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03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2-01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05-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8、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02-05 规章类太多。

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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