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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整顿

时间:2021-04-20 22:20
本文关于投资基金整顿,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国家最近金融整顿,很多投资品种关门了,现在投资什么产品最合法的

黄金白银TD投资的优势:避险工具,增值,风险比黄金小,双向操作,既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可以全天候交易。黄金白银是真正的货币,不会贬值,具有完全的流动性,且有着固定价值,而纸币只是商品交换的媒介。

黄金白银作为贵金属,做的就是长期的投资,所有投资优势是看的很明白的。

现在一般都是在做黄金白银td

保证金的机制,只需要支付15%或20%的保证金就可以操作了

而且是双向操作,买涨买跌。 在百度网页或者google网页里打字“烁烁金”

2.民间合伙私募该何去何从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步履维艰,民间资本渴求与主张自我的声音不断高涨。非法集资的定义与解释却在金融创新与发展中显得模糊。

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鄂尔多斯楼市、温州现象、担保行业崩盘现象等,民间集资的狂潮席卷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鼓励发展到“洗牌”,透露与反应出国家希望此行业的健康与有序发展。

目前,各省、直辖市纷纷整顿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从工商、发改委、银监局等联合发文上即可表明了这个意图。私募基金接受监管已是不争的事实,是趋势。

3.为什么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这看起来是保障了持有人利益,其实不然。因为如果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最终肯定不是个人承担,而是公司承担。公司承担,以现在基金公司现状,一家中等基金公司管理规模大约在100-300亿之间,普遍的注册资本也不过2亿左右。如果说承诺收益了,按100亿计算,承担亏损2%这家公司就得关门了。如果说这家公司规模300亿,100亿的那只亏了,公司要关门了,那对另外200亿的管理人是不是很不公平?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从历史沿革来看,违规承诺收益,存在变成公司变相向持有人进行融资的风险。你这么理解,我发了100亿产品,给你4%的收益,我把这钱通过其他方式套出来,给我自己用,那是不是变成了我向你借钱给我自己用么?

目前,对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问题,证监会允许的是采用变通的方法,比如允许基金公司拿自有资金作为产品的安全垫(或说劣后)。也就是如果产品亏了,先亏基金公司那部分自有资金,直到亏完。

4.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监管: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二)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三)变更名称、住所;(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十)面临重大诉讼;(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名称、住所变更;(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五)决定处分其股权;(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第七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第七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

投资基金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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