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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法规知识

时间:2021-04-21 07:30
本文关于财政法律法规知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什么是财政法规

《财经法规》分为会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知识面广,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是一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的教材。《财经法规》可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和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复习参考书。

2.什么是财政法规

国务院又多个部门组成(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可以见看,财政部属于其中之一

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什么是财政法规制度

国务院又多个部门组成(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可以见看,财政部属于其中之一 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出的关于财政方面的规定、条例之类均属之,当然不包括部门出的和地方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出的称之为法律。

4.会计财经法规重点是哪里

会计财经法规重点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 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会——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两条例》+《一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四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七制度》、《两规范》、《两办法》、《一准则》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核算的原则: 1、客观 2、相关 3、一贯 4、可比 5、及时 6明析 7、重要 8、谨慎 9、配比 10、实质重于形式 11、历史成本 12、权责发生制 1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二)会计资料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报)应真实、完整 2、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告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一会计年度=一会计区间(年、半年、季、月)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会计核算前提:及时取得原始凭证 2、只有经审核无误的、会法的原始凭证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3、记账凭证是记账的直接依据。

(六)登记会计账簿: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七)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八)财产清查: 由账簿记录对财物、货币、债权债务进行核对 (九)会计档案管理: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二、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 为保护财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在单位内部进行相互制约、监督的方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员职责权限应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不符事项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

5.会计从业财政法律制度的重点

违反会计法律法律责任概述

1.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罚款。

2.行政责任的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管理),处罚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和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其它行政处罚)。

3.行政责任的行政处分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处罚内容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查看、开除)。

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不同点: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外部行政行为,以管辖关系为基础);行政处分(内部行政行为,以隶属关系为基础)。

(2)对象不同:行政处罚(违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内的国家工作人员)

(3)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政处分(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法律规范)。

(4)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起诉);行政处分(只能申诉,不能向法院起诉)。

5.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罚金。

6.刑事责任主刑只能独立使用,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事责任附加刑即可独立使用,也可附加使用,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7.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点:

(1)违法行为不同:行政责任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为(犯罪行为)。

(2)追究机关不同:行政责任为(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刑事责任为(司法机关)。

(3)法律法规不同:行政责任为(有关行政法规);刑事责任为《刑法》。

(4)法律后果不同: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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