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禁止投标,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法律法规规定哪些项目不宜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2.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什么样的
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3)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4)其他禁止行为 ·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假冒/考 试大/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量化就是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
工程合同的付款分四个阶段进行,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退还保留金。 。
3.招投标法取消1
1.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法律要求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你清楚吗
一、必须招标项目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招标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项目单位如果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招标的,即构成违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第七条提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各自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为防止假借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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