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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服务

时间:2021-04-21 21:54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服务,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涉及灭火器维修企业的消防法律法规

公安部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强化资质许可管理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近日签署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共7章59条,分为总则、资质条件、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据了解,我国现有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5000余万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0余万家,高层、地下等复杂建筑大量存在,而仅有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2000余家、从业人员2.38万名,极不适应社会单位对专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亟待大力发展。同时,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管理还比较薄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不够明确,执业人员素质较低,技术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迫切需要立法予以严格规范。

由公安部消防局起草、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予以细化,明确了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以及资质条件、许可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其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规定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各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定还具体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负责审批、监管的部门的法律责任、廉政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2.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需要取得资质证书吗

需要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有关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问题 消防设施检测,是由具备合法检测资质单位对安装完毕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提供技术数据的一项技术评判活动。

这是一项多学科综合系统工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消防设施检测明确规定为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严格依法贯彻执行。 一、检测单位需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方能从事检测业务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格不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计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获取计量认证资质,即计量认证资质这项行政许可,是许可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市场流通的产品,这两条阐明了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性质不同,该规定是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设工程不在产品质量的管辖范围。

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这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了区别和界定。依照《计量法》、《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适用《计量法》,应经省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计量认证资质。

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则适用《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实验室认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属于行政许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所以,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消防设施检测资格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才具备检测资质,才能开展检测工作,绝不是获得其他行政部门资质或某些认证便能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而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系统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所以,依法获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

三、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有检测资质 经查核,目前广东境内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暂时仅有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少数单位。造成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获得资质的原因是:1999年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给予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这项行政许可项目,但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没有撤回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经行政许可获得的资质,以及再没有审查许可其它检测机构的资质,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398号文,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之前经审查许可所获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

2010年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国范围调研、即将完善这项行政许可,目前暂未启动这项工作。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广东境内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目前暂时只有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同时,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所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是依法经广东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在2010年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国内消防检测行业专利零的突破。

上述情况表明,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定,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挤压其它检测单位造成,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为启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正在积极调研,相信很快将有相应的措施出台实施。

四、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于是消防设施不需检测,或不需要资质也可从事检测,似乎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没有可以检测灭火器吗

有的,这个是三级消防维保资质。

根据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5.消防工程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6.消防法中有规定公司一定要找专业的消防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吗

消防法规定公司要找专业合法有资质的的消防维保单位进行维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扩展资料:

消防维保单位检查内容

日常维保

1、每月按计划抽样测试部分设备,致使一年内所有设备全部测试一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每季度或半年(视消防工程大小)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每年用公司专业的消防检测队伍进行详细的消防检测,包括消防设施检测及消防电气性能检测。出具正规检测报告,报消防部门备案。

4、专业的探测器清洗厂,隔年完成对所有探测器的清洗工作。

5、协助或完全负责同消防部门的业务,确保不因消防问题而耽误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

6、视消防工程大小,公司可派专人常驻工作,协助处理日常问题。

应急维保

1、公司承诺一般问题24小时内到现场解决,严重或紧急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解决。

2、以诚信的服务态度同甲方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注重彼此间的沟通,遇到问题协商解决。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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