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建材家居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国家有没有关于家居建材行业先行赔付的法律法规
先行赔付一般存在于民事主体的约定中,并没有法规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家具行业的法律法规
家具行业现使用的国家标准分五大类:一、家具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二、家具产品质量标准;三、家具产品试验方法标准;四、家具用化学涂层试验方法标准;五、家具用部分辅助材料及其试验方法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家具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 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
家具行业现使用的国家标准分五大类:一、家具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二、家具产品质量标准;三、家具产品试验方法标准;四、家具用化学涂层试验方法标准;五、家具用部分辅助材料及其试验方法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家具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
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19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6—1997 家具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 3327—1997 家具 柜类主要尺寸
GB/T 3328—1997 家具 床类主要尺寸
GB/T 3976—1983 学校课桌功能尺寸
GB/T 33666—1992 图书用品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667.1—1992 钢制书架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667.2—1992 积层式钢制书架技术条件
GB/T 13667.3—1992 手动密集书架技术条件
GB/T 13668—1992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530—1993 图书用品设备 木制目录柜技术条件
GB/T 14531—1993 图书用品设备 阅览桌椅技术条件
GB/T 14532—1993 图书用品设备 木制书柜、图纸柜、资料柜技术条件
GB/T 14533—1993 图书用品设备 木制书架、期刊架技术条件
QB/T 1241—1991 家具五金 家具拉手安装尺寸
QB/T 1242—1991 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安装尺寸
QB 1338—1991 家具制图
QB/T 2189—1995 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及其安装底座要求和检验
QB/T 3654—1999 圆榫接合(原ZB Y80 001—1988)
QB/T 3657.1—1999 木家具涂饰工艺 聚氨酯清漆涂饰工艺规范(原ZB/T Y800 004.1—1989)
QB/T 3657.2—1999 木家具涂饰工艺 醇酸清漆、酚醛清漆涂饰工艺规范(原ZB/T Y80 004.2—1989)
QB/T 3658—1999 木家具 公差与配合(原ZB/T Y80 005—1989)
QB/T 3659—1999 木家具 形状和位置公差(原ZB/T Y80 006—1989)
QB/T 3913—1999 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原GB 3330—1982)
QB/T 3914—1999 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词(原GB 3330—1982)
QB/T 3915—1999 家具功能尺寸的标注(原GB 10166—1988)
3.有关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家庭装修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规章主要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法律链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4.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时,需要告知物业。
扩展资料:
案例:
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同时,在房屋装修改造中必须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进行实施,如触及违法行为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
《条例》中,对装修改造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明确了对于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包括: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存在这5大禁止行为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严格查处,并监督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属住宅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明确,如果在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时出现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等,必须向房屋所属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属住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人民网-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5.建筑装饰装修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6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7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9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2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4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5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6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四部分 重要司法解释及相关行政性文件
1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纪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2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标准、规范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防火
(三)施工质量
(四)施工安全
(五)其他
6.选择建材应知道哪些法律常识
第一、签订买卖合同,将双方口头约定的事项以补充的形式写人合同,比如免费安装、免费送货,送货地点,货到付款等内容,发生纠纷时书面约定优先于口头约定,书面合同中补充约定优先于格式合同;第二、最好购买本地出产的建材,建材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除了可以选择与销售商交涉外,还可以方便选择与生产商交涉;第三、索要发票和收据,发票和收据要求销售商盖章,并索要由厂家出具的建材的合格证书和三保证书,妥善保管发票和收据;第四、收货验收时,不要碍于情面抽看验收,应全面仔细查看验收;第五、选择的建材应有品牌、出产地、厂名,应有一定的责任期限及保质期。
7.与建材公司发生纠纷主要使用哪些法律法规
建材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首先应使用《合同法》分则中的关于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买卖合同章节中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总则的规定。
双方合同义务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履行,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违背合同法强制性条款的情况下,优先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关于建材的质量标准,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具体的质量标准,当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才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执行。
但是当事人约定建材质量标准不得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质量标准,比如关于建材污染物含量的十项强制性标准。其次,建材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装修人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8.关于陶瓷建材方面的法律知识我以前在一家陶瓷店上班卖的是地板砖和
0,你想既保护自己又揭发事实,关键要靠自己注意人身安全保护。
1,你的责任什么,现在很难界定。你作为销售者,在产品责任方面,原则上是过错责任。
就是说,瓷砖本质上是产品质量问题,在你们明知有质量问题而销售的情况下,销售者是有责任的。 2,现在是你的角色问题,从你的描述看,你应该是一个专营店或者零售店的雇员,雇员在这里责任是由雇主承担的,你可以完全免责。
也就是说,你不是所谓的销售者。但是,如果你是该瓷砖品牌公司的员工(和瓷砖公司签合同)的话,你的公司承担责任的时候会对你有一点影响(它会在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时候把你作为产品制造者的一部分,但你应该不是,超出你关心的范围)。
3,最后,你应该是对原来的雇主不满意,才问以上的问题。那你,应该注意,(1)是否和老板协商好了你们自己的纠纷。
(2)你举报应当到工商部门,或者质监部门。(3)举报不能无凭无据,要有真是可信的证据,并注意叫接受举报部门为你保密。
(4)你不要担心,你不是所谓的污点证人,你是被迫良心发现的守法公民。既然如此,你还应当知道,如果在销售环节你们店有欺骗顾客的行为。
那么:0,你们老板(应该是个体户)会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原则。1,只有当你的老板付不起责,或者逃跑了的时候,就是无论什么办法,都找老板没有办法了的时候,客户可能找到你。
2,你要承担剩下的责任(这是补充责任),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受损害方的规定。3,那你说你现在还能不能全身而退呢?所以原则上,应该没有问题的。
4,最后,就看你自己选择了,不过,我觉得你不会选择举报的。 5,完毕。
9.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适用以下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3、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4、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5、《经济合同法》。
6、《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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