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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08:42
本文关于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管理机构 :

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机构由科技部、环保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主要立法 :

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审批和标识方法;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制定了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不问的遗传工程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同时对国外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在我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可操作性较强,使我国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2002年1月,农业部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规定我国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随后,国家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三个文件。

2002年4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2002年7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产物为原料的食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7年12月1日,卫生部颁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将替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类为新资源食品,并进行管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提供了宏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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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基因食品有什么法规政

截至2013年,从事转基因动、植物研究开发的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与法规以保障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例如美国已建立了健全的从事食品安全与环境检测的管理机构和严格的安全标准,对转基因动、植物的研究、开发、试验、生产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每一种转基因生物在进行释放环境试验和转入商品生产之前,都要对其生物本身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性、风险性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其相关标淮后才予以批准。为了统一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国际食品规定委员会也已决定制定转基因食品的国际安全标准。

中国先由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随后农业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农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同时成立了农业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以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审批。

3.转基因的法律规定

1、严防转基因材料恶意扩散2014年5月5日,农业部向我国各转基因研发单位下发红头文件,要求严防转基因试验材料流失。

该红头文件明确针对发生的某境外环保组织“盗窃”转基因研发水稻之事,称转基因材料为“科研核心机密”,如发生育种材料失窃和遗失,需立即报案,“依法对当事人严肃处理”。2、转基因粮油不得进入军粮供应领域所有军供站点一律不得向辖区驻军供应转基因成品粮和食用油。

随着我国粮油市场的不断发展,一批转基因粮油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鉴于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粮油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尚未定论,为全面保障我市驻军官兵健康和饮食安全。

根据军区联勤部和省军粮供应中心要求,所有军供站点一律按要求从军供粮油定点加工企业采购非转基因粮油供应驻军。一律不得向辖区驻军供应转基因成品粮和食用油。

3、餐饮企业或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北京市科委联合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就《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7年)》召开发布会。北京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以前餐饮企业未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今后制定标准时或将考虑列入。

4、农业部非转基因广告属商业范畴与食品安全无关2014年10月13日,在关于转基因的争论在中国网络上此起彼伏之际,一些商家将“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中国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13日表示,“转基因”与“非转基因”商战的背后,是企业的利益之争,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并无本质关联。扩展资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2、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规定吗

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最高可处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具体法律条文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国家哪部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在外包装进行标

非转基因食品必须在标识上标注清楚,所以界定非转基因食品看包装上的标志即可。

依据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扩展资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6.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有什么具体规定

你好,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的规定主要是在第六章这一内容,详见下文: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7.我国或其他国家在对待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食品有哪些法律规定,并解

基于转基因食品潜在安全的不确定性,世界各国政府都加强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主要原则是:一、执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二、标识制度,即在转基因食品包装上加贴标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法规主要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实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第一次将转基因从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规定对转基因产品实施标识制度。第一批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是: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颁布,7月1日起实施。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6月12日颁布。

8.我国或其他国家在对待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食品上有哪些法律规定,

最大区别在于 中国政府是尚未确定转基因食品有害 ,可以给人食用

许多外国政府是尚未确定转基因食品有害,坚决不能给人食用。

所以说只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科学发展

详情可搜索观看《法国 政府严禁种植转基因作物》《德国政府严禁种植转基因作物》《俄罗斯政府严禁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埃及政府严禁进出口转基因食品》《泰国政府严禁转基因水稻等》

世界各国种植转基因作物三大用途1 作工业原料 2 喂猪等商业饲料 3 出口给中国人吃

希望 我们 的 领导 不要被 转基因利益集团所绑架。。。

9.国家到底有没有制定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规

有。

基于转基因食品潜在安全的不确定性,世界各国政府都加强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

主要原则是:

一、执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

二、标识制度,即在转基因食品包装上加贴标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法规主要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实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第一次将转基因从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规定对转基因产品实施标识制度。第一批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是: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颁布,7月1日起实施。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6月12日颁布。

10.我国或其他国家对待转基因食品有哪些法律观点

我国是转基因作物研究的大国,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产品的管理。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委颁布实施了《基因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办法按照潜在的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分为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具有低度危险、具有中度危险、具有高度 危险四个等级。规定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的同时,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其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 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1996年7月10日,国家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就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的安全等级和安全性 评价、申报和审批、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销售未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应当载明产品 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 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否则作退货或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对于 罚款方面也作了明文规定。

2002年4月8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第二 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①转基因动植物、微生 物产品;②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③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第一章第三 、四、五、六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 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 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并应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 )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等,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同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 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申报与审批以及标识等具体内容,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

我国实施的上述管理办法,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各方基于不同立场和角度,对我国实施的生物安全条例褒贬不一。转基因产品的出 口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及其粮食产业集团,认为我国不应以生物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而国际的环保团体和消费者组织则支持我国在生物 安全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和立法。我国是最大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的国家,可以预见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必将对世界经济、社会和环境 保护产生巨大影响。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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