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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09:00
本文关于房地产销售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3年6月1日施行。4、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

每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标准,买卖房时应当结合国家法律,参考当地标准。扩展资料:房屋买卖中的法律法规: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2.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扩展资料:

1、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5、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6、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做房产销售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3年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自1996年3月1日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颁布)合同法民法总则。

4.房地产销售人员应着重掌握哪些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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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简单了解一点就行了,你觉得这对你有帮助。就把分给我吧。祝你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5.商品房的销售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

6.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重要法规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08-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房地产开发

[2007-03-18]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2007-1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05-23]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2007-05-16] 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 [2007-11-09]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

7.谁能提供房地产销售法律法规及政策资料给我,谢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三)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8.房地产销售人员应着重掌握哪些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 很多,简单了解一点就行了,你觉得这对你有帮助。

就把分给我吧。祝你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9.从事房产销售需要了解和掌握哪些知识和法律法规

1.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

2.房地产交易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房地产租赁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4.房屋管理法规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3年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自1996年3月1日执行)

5.房屋拆迁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颁布)

房地产销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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