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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09:36
本文关于医师定期考核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

2.医师的定期考核包括哪些方面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3.医生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 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

4.医师定期考核多少算合格

60分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6.医师定期考核多少年后可以不考了

12年后。

1、解释: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对象是副高级职务以下,不包括副高级别,以中青年为主。老医生有老办法。目前我们的考试原则上定的是12年,从医12年基本已经是副主任医师(副高)以上的级别了。副高以上的人员基本以考核医德医风为主,笔试将不再进行。

2、医师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3、考核方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7.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容易吗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卫医发[2007部] 6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根据各有关单位,卫生部下属的管理部医院: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的做法,以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我组织,开发AA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 抄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传统医学,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文章中期内医师定期评估的机构或组织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标准的做法,医生,医生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条按照取得医师资格法律规定,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医师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第四次定期评估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认证评估的评估。评估类别分为临床,中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生定期评估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国家医师定期测试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医师负责定期评估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机构文章及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简称为考核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医生的工作:(一)拥有100多张病床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数在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医疗保健行业,学术组织。

或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卫生的50多个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一份委托机构的评估,并上报卫生部备案。医师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评估,实施和评估的结果评估,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和医生的检查结果进行评估任务。

9检查机构应建立一个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医生评估系统,医生定期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规范评估工作。考核委员会应该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

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身体的医生的监督和检查结果的考核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委托的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和管理 条XI医生定期评估,包括评估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评估。业务工作水平评估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表现,职业道德评价医生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审查机构的审查。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需要定期评估的通知前60天的日期进行定期评估的医生。评估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该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要求成就,道德的评估执业登记网站该机构的医生,医生定期的体检表上签署评估考核机构将评估报纸的意见,并在业务层面评价前30。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该机构的医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成绩,应该与医师配合,年度考核。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道德评价,道德的评估的基础医生的机构。 14日的考试机构应提交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查,然后根据这些业务工作水平评估的规定参加定期评估的医生,和医生定期体检表签署意见。

业务工作水平评估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形式:(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考试或考试成绩,以及评估或检查的技术操作; (c)检查他们的医疗文件,我已经写了 (d)病人的评估和同行审查;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考试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估咨询及业务工作水平评估结果医生作出评估结论,在签署意见的医生定期的体检表上,并在30天的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医师评估结果委托定期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时间发出通知以书面评估医生和他们的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的股份,这可能影响评估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的客观,公正的考试前考官的考核机构对齐,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评估机构的评估考官接受医师感兴趣,应该主动回避。

第17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提供的考试机构参加在医师评估周期评估的行政处罚。第18条评估期间,拟变更执业地点或第37条中列出的医生情况下,医师执业证书已被,应事先评估。

医师评估是必要的,其执业注册登记机构的审查机构的报告。章执业记录评估方案 第十九条国家医生的行为??,并实施备案制。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激励机制,识别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我们的技术成果,如由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卫生法规和诊疗规范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包括日常的行政处罚,制裁和医疗事故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一个医生的评估的基础。

第20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适当的程序,一般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的评估。

简相应的程序我写了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机构签署意见的审计报告,检。

医师定期考核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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