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移动支付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移动支付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用户信息及隐私安全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无论是在支付过程中还是在前期登记过程中,都会被银行、运营商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而移动支付主要用于用户的消费,通过对大量移动支付用户信息的获取,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获得一定的商业信息或者潜在的商业机会,或者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销等。对于用户来说,其在相关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其进行消费等的信息,都应该受到保护。但是目前相关机构存在泄露一定用户信息和隐私的问题,而且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商等本身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等的不完善甚至漏洞也容易造成信息的泄露等。
(2)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律风险
由于移动支付是依托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等共同完成的,因此其本身的账户资金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一方面,网络可能因黑客等的黑入而资金被盗走。另一方面,用户自己对自己的身份证、用户账号、密码等的保管不善也容易造成账户资金的被盗。同时虚假的身份开户等也容易引发一系列资金安全问题。
(3)金融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中容易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沉淀资金的法律风险和洗钱的法律风险。首先,沉淀资金的风险。由于移动支付的过程中就存在一用户存入账户中的资金和支付的时间差而产生的在途资金等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的收益及能否对其进行挪用等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有的机构擅自挪用资金而有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的后果等将有可能引发金融法律风险。其次,洗钱的风险。移动支付这一新兴的支付方式由于其方便快捷也很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不当收益的漂白活动,因而反洗钱也是移动支付可能引发的一种金融风险。
2.移动支付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这一新型的支付方式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也正是制约其良性发展的因素。
(1)用户信息及隐私安全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无论是在支付过程中还是在前期登记过程中,都会被银行、运营商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而移动支付主要用于用户的消费,通过对大量移动支付用户信息的获取,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获得一定的商业信息或者潜在的商业机会,或者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销等。 对于用户来说,其在相关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其进行消费等的信息,都应该受到保护。
但是目前相关机构存在泄露一定用户信息和隐私的问题,而且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商等本身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等的不完善甚至漏洞也容易造成信息的泄露等。 (2)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律风险 由于移动支付是依托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等共同完成的,因此其本身的账户资金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一方面,网络可能因黑客等的黑入而资金被盗走。
另一方面,用户自己对自己的身份证、用户账号、密码等的保管不善也容易造成账户资金的被盗。同时虚假的身份开户等也容易引发一系列资金安全问题。
(3)金融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中容易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沉淀资金的法律风险和洗钱的法律风险。首先,沉淀资金的风险。
由于移动支付的过程中就存在一用户存入账户中的资金和支付的时间差而产生的在途资金等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的收益及能否对其进行挪用等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有的机构擅自挪用资金而有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的后果等将有可能引发金融法律风险。
其次,洗钱的风险。 移动支付这一新兴的支付方式由于其方便快捷也很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不当收益的漂白活动,因而反洗钱也是移动支付可能引发的一种金融风险。
3.安全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第十条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条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
该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三)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 (四)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一)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二)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三)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四)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五)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章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条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
4.常见的移动支付方式有哪些
常见的移动支付方式是支付宝支付和微信支付。
移动支付是互联网时代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其以移动终端为中心,通过移动终端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结算支付,移动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手机支付。
移动支付是第三方支付的衍生品。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并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有研究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实质上作为信用中介,为交易的支付活动提供一定的信用保障,从而消除由于买卖双方不对称信息而产生的信用风险问题。
扩展资料
移动支付风险种类
1、技术风险
:目前,移动支付的运营模式主要有运营商主导模式、银行机构主导模式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导模式等。无论哪一种运营模式下的移动支付,都是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上的各方相互配合的基础上实现的。
2、法律风险:
新兴的支付形式存在不同种类的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都是漫长而严谨的过程,但政策的制定必须适时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我国移动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步伐略显落后,许多新事物只有出现了才能在应用中发现问题,并加以立法规范。
3、应用风险:
在移动支付工具的应用过程中,支付交易的收付款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有的收款二维码被恶意掉包,付款二维码被恶意读取。
此外还有移动终端设备自身存在风险,如手机本身未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木马程序窃取用户信息,并对移动支付功能进行非法复制,从而造成用户重要信息的泄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移动支付
5.安全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第十条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条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
该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三)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 (四)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一)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二)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三)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四)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五)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章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条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
6.请问截至目前出台的关于移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好,
《保密法》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
《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章)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等等等
7.手机支付遭遇法律风险怎么办
依法维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诈骗罪的处罚,《刑法》第266条也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通知、协助的附随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其中就包括客户的财产安全。
如果电商发现客户出现异常交易,就应当与客户本人直接核实,询问是不是本人在从事交易活动。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知义务,电商也要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8.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现状及其法律规范
[摘要] 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现状 法律对策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以电子方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我国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电子支付概述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实现方式 (1)信用卡支付。
可以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网上使用时,它可以在各个银行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因而能够更为快捷的实现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种非现金流通的货币,其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是电子支付的最为重要载体。 (3)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是指将传统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电子数据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电子支票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电子数据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
用电子支票支付,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银行还能通过网络银行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此,电子支票日益成为高效的电子支付手段。
二、电子支付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各方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对于普通用户。但一直以来,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都是网络银行、卖家、买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成为用户不选择电子支付的首要原因。
根据iResearch2006年度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66.1%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不选择电子支付的第一原因。 2.电子支付业的规范性问题 中国目前的网络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属于实体银行在因特网上的延伸。
但由于各个网络银行业务是由各银行独立开发、推销,开发模式、业务范围和发展规模有较大的差异,发展不均衡。如信用卡业务,各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却不能达成内部的一致协议,实现信用卡的跨行结算。
这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既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金,使得整个金融结算系统不能满足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要求。 3.电子支付业监管问题 网络银行作为传统银行补充产物的出现对同传统的银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问题,由于传统的资本管制手段对网络银行失去意义,而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体制还未建立。
监管当局必须研究网络银行监管中发生的新问题,如网络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可能对国家货币政策产生的冲击、对资本市场的资金流产生的影响,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还会引发比传统支付手段高得多的交易风险。 4.电子支付的法律支持问题 迄今为止,电子支付业务在我国已经开展8年之久了,然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还不完备,甚至可以说是很缺乏。
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两部法律法规。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也使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可以对应。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立法问题和法律环境还远远没有解决。与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同时进行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等法律的修订,也未能体现与电子签名法的衔接。
5.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问题 我国现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子支付中的银行、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金融交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关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法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指导,纠纷更是难以及时解决。
三、实现电子支付发展的法律对策 中国的电子支付业才刚刚起步,发展的潜力还很大,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如何实现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应该是当前金融界以及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可采取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对于电子支付业来说,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因此,无论是对商户、消费者、银行还是国家来说,都在尝试用各种可行的方法来尽可能的降低电子支付中的不安。
9.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消费者:移动支付便捷高效,有利于消费方式的改变.商家(企业):交易成本下降,效率提高,有利于增强商家(企业)的竞争力.国家:由移动支付带来的消费将成为促进电子商务增长乃至拉动消费的新引擎,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国家整体科技水平、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2)答案示例:标题:关于如何防范移动支付安全风险的建议书随着时代发展,移动支付使得我们的日常生活变得越来越便捷,但带来的安全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觑,因此,迫切需要解决这一问题.移动支付安全问题并非靠单一方面就能解决,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为用户使用安全保驾护航.首先,人大要完善与移动支付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移动支付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移动支付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环境建设,打造良好的支付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资佥安全与信息安全.第三,公民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支付方法,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各司其职,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移动支付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人民生活便捷和经济发展.(3)①量入为出,适度消费,要在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范围内进行消费.②避免盲从,理性消费,要从自己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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