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经济法律法规的重点,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有哪些
第一章 总论2113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5261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第四节 预付卡
第五节 结算方式
第六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七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八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二4102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五1653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专法属律制度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有哪些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3.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复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制的总称。
经济制度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决定其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并受到政治法律制度的保护。先进的bai社会经济制度,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du社会的进步;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在不改变旧的经济制度,生产力就不能发展时,必然会爆发zhi社会革命。社会革命的结果是推翻旧的经济制度,建立新的经济制度。
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政治、法律、文化、思想等属于上层建dao筑领域的东西也会发生变革。
4.高中政治: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知识点归纳
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1.公有制为主体 (1)__________________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2)公有制经济成分:国有经济、____________、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答案】生产资料公有制 集体经济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区别 含义 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以国家所有形式存在)的公有制形式 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地位 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它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它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作用 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关键作用 可以体现共同富裕的原则,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发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共同富裕 态度 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占支配地位 国家支持、鼓励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其他 区别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集体成分,都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将进一步发展 联系 ①从地位看,都是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②从作用看,它们的发展、壮大对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发挥着重要作用 (3)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 ①第一,公有资产在______________中占优势。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
②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____________。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__________上,即体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稀缺资源的能力上。
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答案】社会总资产 主导作用 控制力 (4)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措施 为了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深化国有企业________________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__________、影响力。
必须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____________、合作经济。 【特别提示】 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发挥控制力,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案】公司制股份制 控制力 集体经济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形式 成分 含义 个体经济 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 私营经济 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 外资经济 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2)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态度: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4)作用 ①从劳动者个人角度看:有利于促进就业,繁荣市场,方便生活。 ②从国家角度看: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提升综合国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③从对外关系看:有利于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扩大商品出口。 【易错提醒】 公有制经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非社会主义性质。
3.我国的经济制度 (1)是什么:__________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为什么: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多层次的状况,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实践证明它有利于促进__________的发展、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怎么做: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______________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________、支持、________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____________、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答案】公有制 生产力 巩固和发展 鼓励 引导 平等竞争。
5.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消费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银行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土地和房地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保险法不属于经济法,属于商法
楼上罗列大多数都是民商法而不是经济法
6.我要财经法规里面的重点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问题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注意多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也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
其他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并尽可能避免重复查帐。 如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的“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检查。
如果超越权限单位可以依法拒绝。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①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这是上岗的基本要求。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问题二总结: ①要求考生知道主管机关是谁? ②如何分级管理? ③管理的内容? ④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⑤会计人员的上岗基本要求和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谁? 【问题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1、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3、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5、伪造行为的特点:无中生有;变造:以假乱真。
假发票的开票方和索取方都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P17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二、会计年度: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1。
7.西方各国不同时期经济立法的重点有何不同
二战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诸多的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如反托拉斯法、进出口管制法、银行、证券以及外汇管理法等,应运而生。
各国在运用这些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时,不但针对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而且把它们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本国域外,各国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势必导致与其他国家立法和政策相抵触,从而形成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冲突问题。①该问题的出现及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从而引起各国学者的普遍重视。
1984年国际商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委员会”的机构,对这一问题加以专门调查和研究。现在,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冲突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② 各国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属“公法”范畴,按照传统的法律适用理论,“公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只适用于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就是所谓的“属地管辖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各国一味固守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各国的国内立法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统一制和分流制。
1.统一制统一制是指东道国主要采取内外一视同仁的做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发达国家大多采取统一制,但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各具特点。
(1)普通法系国家在普通法系国家,传统上调整国内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判例法,近代以来,一些调整国内外经济关系的成文法也逐渐发展起来。英国:1893年《货物销售法》是西方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
该法是在整理编纂英国法院数百年来判例的基础上制订,于1894、2、20经英国议会通过施行,历经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79年修订本(还有最新的修订)。此外,英国还颁布了《公司法》、《海上保险法》、《汇票法》、《支票法》等。
在美国,调整货物买卖关系主要是《统一商法典》(该法典是在美国1896年《统一票据法》、1906年《统一买卖法》、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等七个成文单行法规的基础上,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拟定,1958年由委员会会议通过。)此外,反托拉斯法、反倾销法也是美国重要的涉外经济法。
(2)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一般成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法国商法典颁布于1807年,共608条,由于经历了漫长岁月,已由许多新法规加以补充和修正。
这些新法规大多独立于商法典。因此,目前的商法典实际上已成为商事法律规范的通则。
德国商法典制订于1897年,1900年1月1日生效。它规定了商人身份、商业行为、海事行为和营利性的私人公司等内容。
商法典施行以来,已进行大量修订并形成许多商事特别法规。2.分流制所谓分流制,是指东道国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订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国内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其原因主要是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或者基于经济体制的不同,不能在经济领域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流制,主要是经济法,而不是民商法领域的分流。发展中国家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也辅之以本国的民商法律。
我国的情况:从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涉外经济立法工作。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已超过500多个。
在外国投资领域:79年7月1日颁布,7月9日生效的《合资法》(1990年4月4日;2001年3月15日修订);83年9月20日发布《合资法实施条例》, ( 86年1月15日; 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 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决定。)88年4月13日通过《合作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修正);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合作法实施细则》; 86年4月12日通过《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修正);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2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决定修订)--取消了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94年8月11日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93年《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条例》。
在对外贸易领域: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4月6日修订《对外贸易法》;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反倾销条例》在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328号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反补贴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329号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97年条例废止。
在涉外税收领域:91年4 月9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颁布其《实施细则》。在涉外运输方面:有1992年《海商法》。
此外,《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施行;1985年3月21日通过,7月1日施行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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