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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1:42
本文关于烟花爆竹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关于燃放鞭炮有哪些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014年10月,天津出台最新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个人和酒店违规燃放鞭炮将受到处罚。

新修订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规定,在该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

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2.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承包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7、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国家已制定了哪些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燃放三原则

1.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2.不能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

3.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需由成年人陪同。

-主要禁放区

1.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2.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3.输、变电站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4.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4.国家已制定了哪些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燃放三原则

1.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2.不能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

3.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需由成年人陪同。

-主要禁放区

1.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2.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3.输、变电站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4.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5.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承包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7、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烟花的管理条例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 原发布者:技术员童鞋 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讲义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讲义我国当前安全形势形势也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总体平稳,局部好转;问题不少;任重道远,不可懈怠。

我国当前安全形势四个基本没有改变,一个还在增加(一)事故起数较多,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二)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三)”基础薄弱、基础脆弱”的现状基本没有改变。

从全国而言,我国的安全投入是不够的,甚至还出现倒退现象。20世纪80年代,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安全生产最好的时期,安全投入占GDP的1.0%;20世纪90年代,安全投入占GDP的0.7%,而到2000年只占0.4%,可谓今不如昔,若与发达国家的3.3%相比差距太大。

我国当前安全形势(四)从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分析。都是“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雇员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及自主保安技能不适应”基本没有改变。

(五)一个还在增加——即职业病。中科院劳动所报告说:中国目前处于职业病大爆发的临署期。

其理论依据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民工已经替代了原来意义上的产业工人。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是要求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要求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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