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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2:18
本文关于2015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201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2.2014,2015国家通过或修改的法律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法大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5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将如何考察?考察重点将如何分布?新法旧法有何对比? 法 律教 育网行政法多位名 师将通过不同班次,全面为学员针对新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民事诉讼法法大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在对其修改决定通过后立即着手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准备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5次讨论,通过了这一部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最高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3..2015年的新法律规定有啥

1.新《环境保护法》出台环保执法人员有查封扣押权力。

新《环境保护法》历经3年多全面修订,今天起终于正式施行了。这是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一次相当彻底的修订,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全部做了修改,还新增了23条规定。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新环保法还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法之一,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

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2.住建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住建违法举报60个工作日办结。

住建部对外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中组部、人社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4.高考加分新规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加分被取消。《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课程)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中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只保留“烈士子女”等5类加分项目。

5.未成年人保护性侵未成年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6.新《预算法》出台预算公开 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预算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法相比,新预算法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增加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部分“开闸”地方发债、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这部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7.“三项铁路新规”K字头及以上列车车票实名制。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

首次明确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8.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汽车4S店垄断维修模式将被打破。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来有可能可以在普通修理厂用更低的成本享受与4S店一样的维修服务。2015年起所有上市新车必须公开维修技术资料,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向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

9.柴油车排放新标准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的公告》中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10.《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打车不允许携带宠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乘。

4.2015年将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望采纳,谢谢!

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2月15日,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五部门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0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

12月24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了《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提出明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自明年起,空气质量指数将成为“国家卫生城市”的硬性指标。

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公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涉及商品煤的定义、指标以及销售、使用、运输的限制条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珠海横琴煤炭交易中心对《办法》解读认为,进口煤并未因微量元素检测而受到明显限制,而商品煤是否属于散煤的范畴则对进口煤影响更加深远。

5.2015

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

2015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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