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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儿童画

时间:2021-04-22 15:18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儿童画,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少年儿童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主要有;

一、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是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后者是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性法律。

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内容的有关法律。这些法律虽然不是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但其中有些内容涉及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规定的原则性条款中,有两条直接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该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关于法制宣传手抄报的画怎么画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

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

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

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

3.还有哪些法律法规是儿童的保护伞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

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

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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