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培训 > 正文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时间:2021-04-22 16:48
本文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

原发布者:技术员童鞋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要点:理解我国安全生产的新方针;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学时:8学时。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及主要法律制度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总结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生产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产生方针;广大职工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生产

2.煤矿新工人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1.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2.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3.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7.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8.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9.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一、凡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联合试运转报告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二、煤矿生产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三、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安全预评价结果,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四、根据国家局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实行审查、备案程序。为便于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对相关程序规定如下:

1、煤矿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2、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审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实行分级管理。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含6万吨)以上矿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与;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矿井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与。各审查机构应将安全评价报告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各类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局令第六号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审查、施工、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4.煤矿新工人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1.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2.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3.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5.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7.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8.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9.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5.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6.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7.谁能告诉我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五)《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8.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都有哪些要求

一、培训要求:

1.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2.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2.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3.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5.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6.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7.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8.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1.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4.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1.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1.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2.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4.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5.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9.对煤矿安监员的培训有哪些具体要求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能依法严格进行安全检查。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了解煤矿生产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检查方法;提高安全检查能力。

3、熟悉煤矿灾害事故发生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能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培训时间为90学时

1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2 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3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4 煤矿生产技术与质量标准

5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6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恐吓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